目前分類:營利稅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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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三十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該分局指出,依照財政部68年4月11日台財稅字第32263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出差人員之旅費,其屬乘坐計程車之車資部分,依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核實認定,不受該準則第67條規定之限制。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時除了要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支出憑證外,同時應確定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普通收據全年累計金額應符合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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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不要誤以為營業稅係由國稅局查定課徵,只要三個月繳納一次營業稅,就没有稅務申報的問題了。該分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果105年度有給付薪資、租金等支出,仍應於106年1月1日至同年2月6日止向國稅局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漏報受罰。另如果每次給付租金依扣繳率10%扣繳之稅款達2,000元以上者,尚需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向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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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南市黃先生來電詢問,營利事業之員工因公務出差,常需使用自備車輛,可不可以列報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員工以自備車輛出差者,按行車里程給付之旅費(交通費),在市內或郊區出差之旅費,如不超過按相當里程計算所報之計程車車資,可予認列。但長途旅費支出,應以不超過相當里程之火車或汽車最高票價為限,始予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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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華民國財政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其交易成本應依所得稅法第44條規定之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擇採計算,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另規定,股票持有期間之計算,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某營利事業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證券交易所得之成本選擇以移動平均法計算,列報證券交易所得1,500餘萬元,其中屬出售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所得160餘萬元,依上開規定應計入基本稅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1,420餘萬元(未持有滿3年股票交易所得1,340餘萬元加持有滿3年股票交易所得160餘萬元之半數),經查該公司出售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所得之成本,以移動平均法計算應為140餘萬元,惟該公司卻以3年前取得該股票之價格80餘萬元計算成本,因此高估出售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所得約60餘萬元,致短計基本所得額30餘萬元,遭國稅局核定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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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非法出售或虛開統一發票給予他人作為進貨憑證者,其虛開統一發票之收益,依查獲收益資料核實認定,若無收益資料可供認定者,則按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8%標準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及營業成本均為1億餘萬元。經查得其98年間除取具不實統一發票虛列營業成本外,並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因認屬全部虛進虛銷,重行核定營業收入淨額及營業成本均為0元,並按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8%核定其他收入8佰餘萬元。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並無獲利,仍遭復查、訴願駁回。提起行政訴訟遞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按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從事虛開統一發票之違法行為,尚須負擔刑事責任,若非以獲利為目的,洵難認其願冒刑罰風險,單純出於無償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意思,而大量虛開銷貨發票予他人使用,是本件A公司虛開銷貨發票予無關之公司等,充當進貨憑證使用,衡諸經驗法則,自無不收取相當代價之理。再者A公司未提示資料證明非虛進虛銷,違反其協力義務,稽徵機關按查得之資料或依同業利潤標準之推計方式,核定其所得額尚無不合,爰判決駁回。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虛開或出售發票之收益屬所得稅之課徵客體,應依其收益資料核實認列,如無法查得此收益資料時,按所開立統一發票金額8%之標準推計其所得額,以為課稅之基礎。

    該局並呼籲,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依法申報並提示相關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核,以免遭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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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營業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產生損失及費用,除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之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等6項准予認定外 ,必須是已實現者,營利事業始得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因商業紛爭而賠償國外A公司和解金之其他損失5千餘萬元,甲公司主張102年度與對方有進行協商,並於103年度簽立和解書,所以於102年度可認列損失。惟經查核,因雙方係於103年度簽立和解書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該筆損失於102度屬尚未實現,乃不予認定。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損失及費用時應注意是否實現,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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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部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該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該所表示,固定資產已屆耐用期限,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無需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惟稽徵機關查核時仍應提示有實際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故營利事業務必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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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部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佣金支出乃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來核實認定,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該項支出尚非屬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與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合約支付佣金時,除應遵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相關規定外,並應保存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免佣金支出因證明文件不足而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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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來認定,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該項支出尚非屬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本局查核某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9千萬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未能提示具體勞務仲介事實及佣金計算等資料以證明確屬經營本業所需,經本局剔除並補稅;又類此案例經提起救濟,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均經駁回。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為營業所需,並提示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以符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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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國稅局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5年度營利事業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後發現錯誤者,930日以前可重新上傳更正申報資料;逾930日則須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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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國稅局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依其性質,分別按進貨、銷貨、運輸貨物或供給勞務或信用之營業內容,在法定限額內列為費用或損失,對於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及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從宽規定限額以示鼓勵。惟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獲配取自國內被投資公司之股息、紅利及利息收入等投資收益,雖准併入營業收入總額申報,惟於計算交際費列支限額時,應特別注意投資收益因免計入所得額,實質免稅,故於計算交際費限額時,不應併計入營業收入範圍而計算交際費限額。

    中區國稅局指出,轄內某投資公司,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申報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計算交際費限額時,將取得並列計申報於營業收入之國內股利收入列為計算交際費限額之基礎,經稽徵機關按上開規定核認交際費限額,並調整減除其交際費超限金額,核認補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強調,以投資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將股利收入列為營業收入,與一般營利事業將股利收入帳列非營業收入,再自行依法調整列報方式雖不同,惟於計算交際費限額時,均不能將該取自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列為計算交際費限額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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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訊]

    太保市陳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4年度起要繳納營所稅,那今(105)年9月要辦理暫繳申報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稅方式改變,需以其全年應納稅額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後,計算其應納稅額,自行繳納。惟因所得稅法第69條免予暫繳之規定並未修正,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仍不適用暫繳等相關規定,是無須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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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國稅局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故發票金額開立錯誤,如未收回作廢重開,應有上述規定之行為罰。

  惟考量目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情形普遍,常有因生意忙碌或不熟悉收銀機操作,誤輸入錯誤金額,事後發現時因消費者已經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如以錯誤金額申報,可能須負擔鉅額稅負;向國稅局報備更正,又擔心因此被罰而陷入兩難。因此財政部於102年11月25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營業人如有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在未經人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除予計入違章次數外,可免予處罰。但買受人如為營業人,應於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始得免予處罰。

  該所特別提醒,營業人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如有金額書寫錯誤,又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情形,請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並檢附更正後發票存根聯影本,盡速向國稅局報備更正,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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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國稅局訊]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方可認列。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發生之呆帳損失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該會之和解筆錄。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欲依前述規定列報呆帳損失者,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筆錄,於確定其為壞帳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如果僅以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所書立之和解協議書,或僅取得會計師或律師憑證之證明文件,都不可以作為呆帳損失已實現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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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訊]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第1款、第2款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結匯證明/銀行匯付或轉付證明、補運或調換出口貨品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國外進口商在臺取得新臺幣賠償之收據、減收外匯之證明文件等,始可認列。 
 

    本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銷貨折讓,經查其中3筆銷貨折讓金額合計330餘萬元,公司僅提示Debit Note 作為列報之憑證,核其Debit Note 上載明係運輸途中發生碰撞導致產品瑕疵之賠償損失,且該3筆交易之對象均為國外進口商,核屬外銷損失(單筆金額均超過90萬元)。依甲公司說明,該等損失係由國外進口商於Debit Note上直接載明帳款折價率分別為40%、95%及100%,惟甲公司無法提示載明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買賣契約、折價率之依據、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及銀行收款紀錄等佐證,遂同意剔除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銷貨折讓與外銷損失之區別及列報外銷損失應備妥之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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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10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有關105年度營利事業之暫繳申報規定說明如下:
一、暫繳稅額計算及繳納:
(1)一般申報案件:營利事業按上(10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2)試算暫繳申報案件: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5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試算其暫繳稅額。

(3)繳納方式可經由電子暫繳申報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自行填妥自繳稅額繳款書後,向公庫、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納。
二、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
    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者,無須繳納暫繳稅額亦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1)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2)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
(4)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5)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6)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7)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該局呼籲,請營利事業多加利用網路辦理暫繳申報,網路申報身分憑證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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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公司與員工合資購買汽車共同使用,其所產生的折舊及修繕等費用,不得全數認列為該公司營業費用。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101年起受聘為A公司業務員,1021月與公司約定合資(A公司與甲君分別支付50萬元及200萬元)購置1部汽車,並登記於公司名下,該車除供甲君業務上使用外,另供甲君私人使用。該公司於申報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該汽車所產生的折舊費用50萬元及修繕費用15萬元,全數認列為當年度營業費用,經該局查核發現後,依其出資比例認屬私人使用之折舊費用及修繕費各為40萬元及12萬元,遂予以剔除補稅,並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所得或浮報相關費用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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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訊]

    臺南市張先生詢問,近日西南氣流旺盛,南部地區連續降雨,因工廠屋頂漏水致所存放商品毀損,應如何辦理? 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應於災害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備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另國稅局特別提醒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且應注意申請報備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可至南區國稅局(首頁/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本局書表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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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訊]

    營利事業列報之交際費,應依規定取得憑證,且必須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全年支付總額亦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所規定之限額。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的支出,如已依規定取具憑證,且能證明與業務有關,為業務上所直接支付者,得以交際費列報,但不得因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改列為其他費用。 該所查核轄內以銷售不動產為業之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其他費用列報因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之費用高達50萬餘元,甲公司係因列報之交際費已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而將該項支出轉列報於其他費用,查核人員依其費用性質轉正為交際費後,以申報之交際費超過規定限額,予以剔除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而招待客戶的支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取具合法憑證,並依其性質列報於交際費,不得因已超過規定限額,而轉列報於其他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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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之考察報告等文件。

  該分局近來查核執行業務申報案件,發現有部分執行業務者列報高額旅費支出,主張係屬負責人赴國外參與業務考察所支出之費用,惟除機票存根聯外,無法具體提出與業務確實相關之函件、考察報告、計畫書等資料佐證,與前揭查核辦法規定不符而遭剔除補稅。

  該分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於列報旅費支出時,應注意是否與業務相關,平日即應保存與業務有關之事證,並於國稅局查核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人:綜所稅課 嚴錦玲,電話:04-25291040分機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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