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遺產稅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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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繼承人雖可按法定應繼分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但如該筆遺產稅未全額繳清,各繼承人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繳納義務。

    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往生後應繳納遺產稅300萬元,繼承人甲君與另2名繼承人乙君及丙君間產生嫌隙,縱甲君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稅款100萬元,該分單外之其餘稅款200萬元如逾限繳日仍未繳納,甲君仍應負連帶責任,國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雖然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其應納部分之遺產稅,並於完成繳納後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但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無法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亦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所以各繼承人間應盡量協調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避免影響繼承人之整體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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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先生來電詢問,他的父親生前在銀行租用一個保管箱,於死亡後尚未向國稅局申請會同點驗,銀行不同意開啟該保管箱,所以無法得知保管箱內置放何物,不知要如何申報遺產稅?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於金融機構承租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得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惟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會同點驗、登記,但不影響遺產稅申報,可填寫銀行名稱及箱號,先行申報,再向國稅局申請會同點驗、登記。

    本局進一步說明,保管箱內置放之物品,經國稅局點驗、登記後,准由繼承人領回,至其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如為黃金、珠寶等,以繼承開始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之牌價計算,必要時可請銀樓公會代為鑑價,如為外幣,以繼承開始日之匯率換算新臺幣價值,如為未上市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算,併入遺產總額。

    本局再次呼籲,若遺產稅已申報後,始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於銀行租有保管箱者,除需向國稅局補申報外,仍須依照上述程序申請國稅局會同點驗、登記後,方可由繼承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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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民眾常會運用保單做為投資理財工具,其中人壽保險除可於被保險人不幸死亡時提供受益人若干保障外,另還具有節稅效果;但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始可適用;反之,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當要保人死亡時,並不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但其投保的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申報案,發現甲君在死亡前2年內出售多筆土地,買賣價款達3千餘萬元,但其繼承人僅申報甲君遺留存款1千餘萬元,因二者金額差異甚大,經該局詳細追查土地款資金去向,發現甲君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筆人壽保單,甲君雖然是要保人,但被保險人卻是其配偶及子女,也就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甲君死亡並不會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但甲君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的保單價值屬甲君所有,保單具有財產價值,屬於甲君的遺產,經該局按甲君死亡時保單價值2千餘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當要保人死亡,並未涉及保險金額給付,故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其保單價值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民眾宜詳加留意,以免漏報遭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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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一個月住院期間,密集自其銀行帳戶轉帳及提領現金,共計300餘萬元,經向醫院查證結果,甲君住院期間身體虛弱嗜睡意識不清楚,無請假紀錄,繼承人雖主張前揭款項皆由甲君配偶取得,並已全數支付甲君醫療支出與尋求民間療法及宗教習俗法會等相關費用,惟未提供相關憑證供核,該局乃扣除已查得之醫療費用37萬餘元後,將餘額200萬餘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大額現金,繼承人應說明流向及用途,並將取得之合法憑證或相關單據提供國稅局查核,以免遭到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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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部國稅局

    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據新聞報導,今年有調整遺贈稅稅率,其母親於106年6月12日過世,且於106年6月1日贈與現金與子女,則遺贈稅適用稅率爲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6年5月12日起施行,將遺贈稅稅率結構由單一稅率10%調整爲三級累進稅率10%、15%、20%,新制稅率及課稅級距如附件。

    王先生之母親於106年6月15日過世,且於6月1日贈與財產與子女,遺產稅及贈與稅皆適用修正後稅率計算稅額。若今年5月12日前後均有贈與,且舊制期間贈與累計課稅淨額超過2,500萬者,則於計算贈與稅應納稅額時,應減除「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以正確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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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繼承取得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子女,雖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已無免稅之適用,將追繳遺產稅。

    本局進一步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可免依該條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又繼承人如將繼承之免稅農地贈與自己之子女,因子女對該被繼承人並無繼承權,不適用前揭免稅規定,縱使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仍應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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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受贈人倘若於5年列管期間出售免徵贈與稅之列管農地,國稅局將補徵應納贈與稅。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其目的係在獎勵受贈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受贈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致失租稅獎勵之目的,且農業用地於開放自由買賣後,其流通性與一般土地無異,更為避免富有之人欲將財產為贈與前,先將現金、股票等財產轉換成農業用地,俟贈與移轉享受免稅之優惠後,受贈人復得隨時將農業用地出售取得現金,致農業用地淪為規避贈與稅之工具,因此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即應追繳應納稅賦。

    邇來發現,受贈人在列管期間內將受贈取得的農地回贈給原贈與人後再行出售,雖然將列管農地回贈給原贈與人,且回贈時該農地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即不必追繳贈與稅並不再列管,但這類農地回贈後短期再出售,國稅局會針對出售價金進行列管,若將出售價金轉匯予受贈人,顯係為規避前揭規定所應繳納贈與稅,一經國稅局查獲,即會被補稅處罰。

    本局呼籲,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要出售,仍應依規定補繳贈與稅,切勿利用回贈方式規避,否則一但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遭處2倍以下之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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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總統已於106年5月10日公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將遺贈稅稅率結構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及20%,自修正生效日(106年5月12日)起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修正後稅率規定,如附表所示:南區國稅局舉遺產稅為例說明如下:被繼承人A君於106年5月16日死亡,假設其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為6,000萬元(假設可扣抵稅額0元),則其應納遺產稅額為650萬元(6,000萬×15%-250萬)。

    另贈與人於修法前已有前次贈與行為,修法後再次贈與,則本次應納稅額尚須考量「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註,舉例如下:贈與人B君於106年3月2日贈與兒子銀行存款3,220萬元,經核定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3,000萬元,並於4月19日繳清應納贈與稅額300萬元,嗣B君於106年5月19日贈與女兒銀行存款1,000萬元,則本次應納贈與稅額為150萬元【〔本年度贈與總額(3,220萬+1,000萬)-免稅額220萬-本年度扣除額0〕×15%-累進差額125萬-本年度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300萬-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25萬〔(舊制贈與淨額3,000萬-2,500萬)×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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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所指出,最近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時,發現繼承人已向勞保局申領被繼承人甲君所遺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惟未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經該所補徵遺產稅並移罰。該所提醒,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為課徵標的之稅捐,境內居住者死亡時,所有被繼承人之境內、境外全部財產,繼承人都應悉數併入遺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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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上市(櫃)公司股票,若股票發行公司所公告之除權(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其死亡後所配發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才可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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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許小姐問:親屬往生透過葬儀社協助辦理後事,所支付之喪葬費用達300多萬元,有取得憑證可以證明,於申報遺產稅時,可否憑實際支付之單據全數列報為喪葬費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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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委託人死亡時所遺留者,係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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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媽媽問:蔡爸爸上個月過世,生前財產大部分都在蔡爸爸的名下,蔡媽媽及兩個小孩都不清楚遺產稅應該如何申報。蔡家人只聽鄰居說,太太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只需將一半遺產申報遺產稅。請問這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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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留不動產遺產雖未超過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仍請儘速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並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以免受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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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物價漲幅未達10%調整門檻
明年維持個人遺產1,200萬元、贈與每人每年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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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太太問:我丈夫今年初過世,去年把名下4000萬元財產過戶到我名下,後來我把這筆錢匯給小孩,也報繳了贈與稅,請問這筆錢還需要報繳遺產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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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進入除權息熱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5)日表示,許多人申報遺產稅時,由於沒收到繼承人的股票股利、現金股利扣繳憑單,就忘記將股利納入遺產稅申報。南區國稅局長許春安提醒,繼承人應注意股票股利扣稅規定,以免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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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訊息服務20110803 17:10:52)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查獲繼承人漏報被繼承人死亡前出售房地應收債權3,400萬元,經核定補徵遺產稅7百餘萬元,並處1倍罰鍰。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本稅確定,惟罰鍰因依98年1月21日修正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改處0.8倍罰鍰計6百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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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常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是否不論有無遺產,都一定要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即死亡人)死亡未留有財產者,不需要申報遺產稅;但是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金額多寡或是否超過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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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為身心障礙 遺產稅不適用扣除額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1.03.02 09:36 am
 

關西楊先生問:母親生前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申報遺產稅時,可否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病人,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加扣557萬元,故被繼承人本人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尚無前揭規定適用。

【2011/03/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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