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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訊]

    隨著全球經濟國際化,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限毀滅或報廢,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於境外就地報廢者,除可委請本國會計師於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亦可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其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應取具證明文件如下:

    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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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信託課稅爭議,財政部日前發函信託公會作出解釋,對於「孳息他益」股票信託的信託期間,並未限定須三年以上,但股票信託將採實質課稅,以杜絕藉信託之名避稅,股東透過股票信託節稅要更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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