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訊]

    太保市陳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4年度起要繳納營所稅,那今(105)年9月要辦理暫繳申報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稅方式改變,需以其全年應納稅額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後,計算其應納稅額,自行繳納。惟因所得稅法第69條免予暫繳之規定並未修正,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仍不適用暫繳等相關規定,是無須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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