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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部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該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該所表示,固定資產已屆耐用期限,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無需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惟稽徵機關查核時仍應提示有實際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故營利事業務必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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