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契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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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者,買受人應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逾期申報將加徵怠報金。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法領買或承買公產,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買受人應於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並檢附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建物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除了應納稅額外,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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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常有疑問,因繼承取得房屋,在辦理房屋過戶時,要不要申報契稅。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者,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因繼承取得房屋,則不屬於契稅課徵的範圍。
該局進一歩表示,民眾可於地政機關辦理建物之繼承登記後,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向該局申請變更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名義;如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則需檢附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及繼承人印鑑證明書等文件逕向該局申請變更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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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且若贈與之財產為土地,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何贈與房屋卻應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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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屋時應及時投納契稅以免加處1-3倍之罰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係取得不動產稅,對稅捐稽徵機關而言,不論是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之權利變更登記一般案件,或按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之權利靜態登記特殊案件,均應投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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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移轉所有權時,買受人應在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按照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申報買賣契稅之價額,乘以適用稅率(6%),即可計算應繳納之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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