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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南市黃先生來電詢問,營利事業之員工因公務出差,常需使用自備車輛,可不可以列報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員工以自備車輛出差者,按行車里程給付之旅費(交通費),在市內或郊區出差之旅費,如不超過按相當里程計算所報之計程車車資,可予認列。但長途旅費支出,應以不超過相當里程之火車或汽車最高票價為限,始予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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