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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國稅局訊]

    營業事業如因資金周轉同時有借入及貸出款項時,應特別注意借入款項所支付的利息必須與貸出款項所收取的利息相當,否則,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不相當的差額,將不會被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列報向A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餘萬元,國稅局發現甲公司帳列其他應收款4000餘萬元,公司說明是借給同業乙公司,因乙公司為其重要客戶,所以未收取利息,國稅局乃依上述查核準則規定,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調減甲公司利息支出10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低於所支付利息之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利息支出,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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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

    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之考察報告等文件。

  該分局近來查核執行業務申報案件,發現有部分執行業務者列報高額旅費支出,主張係屬負責人赴國外參與業務考察所支出之費用,惟除機票存根聯外,無法具體提出與業務確實相關之函件、考察報告、計畫書等資料佐證,與前揭查核辦法規定不符而遭剔除補稅。

  該分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於列報旅費支出時,應注意是否與業務相關,平日即應保存與業務有關之事證,並於國稅局查核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人:綜所稅課 嚴錦玲,電話:04-25291040分機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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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出售 視為營利
 

以持有未滿一年的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日後出售獲配房屋即視為是營利行為,財政部規定,除須辦理營業登記外,出售房屋時須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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