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業稅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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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於107年1月31日已發布106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等情形下,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頒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業者當年度之收入及核定其必要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因配合105年12月21日修正勞基法週休二日制度,調整人力、工作時間及加班費,致人事費用增加,業者未依法設帳而採財政部所訂費用標準申報者,其106年度之費用率得按規定之費用率加1%,惟需同時符合下列各項要件並檢附「106年度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

    一、已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

    二、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提醒業者,依上開規定按調整後之費用率(即部頒費用率加1%)辦理結算申報,仍應備妥受影響之相關資料【如員工薪(工)資表投保資料、出勤或加班紀錄等】,供稽徵機關必要時調閱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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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前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視為銷售貨物。又同法第33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視為銷售貨物之進項憑證,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爰以其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取得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應符合營業稅法3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且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之不得扣抵進項稅額。

    本局舉例說明,某營業人以其產製之衛生紙轉供自己使用,依法應視為銷售貨物,須以該營業人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次依財政部75年10月3日台財稅第7567454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之衛生紙、香皂、消費用品用具、茶葉等物品,其進項稅額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上開營業人係將該衛生紙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無論其取得進項憑證之銷貨人為該營業人或其他營業人,皆屬供本業或附屬本業使用之貨物,其進項稅額均得以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補充說明,營業人以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時,倘該批貨物已依有關科目列帳,購入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尚未申報扣抵者,該批貨物之營業稅實際負擔者為該營業人,可參照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意旨,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爰此,上開情況因免視同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自不生是否得以該批貨物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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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營業人詢問,購入之貨物若作為試吃、贈送之樣品,得否免開立統一發票、免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若無償移轉貨物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依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釋規定,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發票。

    該局查核經營食品買賣之甲營業人將購進之貨物無償提供他人使用,未開立統一發票。該營業人主張為供試吃之贈品免開發票,惟未於帳簿記載,亦無法提供贈送樣品紀錄,致主張無法採認,仍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除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短漏報銷售額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條規定,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加計利息,免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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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包作業營業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業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等,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人,均屬包作業營業人;包括土木包作業、營造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

    該局近日接獲檢舉,甲公司104年度承包乙君住家之水電裝修工程未開立統一發票,經甲公司說明因遲未收到乙君之工程款,故未開立統一發票,經查雙方簽訂之合約載明,甲公司係以自備材料施工,並約定乙君應依工程進度分5期給付工程款,雖然乙君未依約付款,惟甲公司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因此,甲公司除被補徵70萬元之營業稅外,並依規定處以罰鍰70萬元。該局進一步說明,包作業營業人如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嗣後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者,可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適用條件及期限如下:

(一)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可於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

(二)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經營業人催收,未能收取者,以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

    該局呼籲,包作業營業人如未依照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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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與其子公司合併,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不論母公司持股比率,就其原持有子公司股權,取得消滅子公司淨資產之價值超過其對消滅子公司出資額之視同股利收入部分,免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及調整稅額。

    該局說明,公司與其持股之子公司合併,消滅之子公司移轉資產及負債予存續之母公司所衍生之投資收益,雖視同母公司之股利收入,由消滅之子公司申報股利分配資料並填發股利憑單或免扣繳憑單,惟性質與實際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有所不同,因此併入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及調整稅額。亦即,母公司合併子公司,自消滅子公司取得資產,其視同股利收入部分,均免列入營業稅申報。

    該局提醒,為簡化營業稅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取得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雖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於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度股利收入淨額,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及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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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網路平台協助巿場行銷與銷售優惠券,甲公司於收到團購訂單訊息後,自行依約出貨給消費者,並由其承擔消費爭議,乙則按銷售總金額收取一定比例之資訊服務費,雙方交易為委託受託代銷關係,依前揭規定應依銷售金額開立發票,但甲公司結算時卻僅按合約票券銷售價格減除應付給乙平台代銷的資訊服務費後之收款淨額開立發票,造成同額漏進漏銷,甲公司除了因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須補繳稅款,且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兩者擇一從重論罰;另其因未依規定取得乙平台資訊服務費之進項憑證部分,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委託他人代銷,倘有未符規定漏開及取得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並繳納所漏稅款或取得進項憑證,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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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南市永康區陳小姐問:本公司承包之水電工程逾期完工被處罰款,工程款是否可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時限,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有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未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依法處理。又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並不影響承包人(包作業)應依前項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時限。該公司承包之水電工程逾期完工,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得因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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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近年智慧型裝置普及,電子商務快速發展,愈來愈多人利用網路通訊軟體(如Line、Facebook Messenger)做為銷售貨物或勞務通路。

    邇來該所常接獲檢舉逃漏稅情形,尤其未公開的網路銷售平台,如於臉書(Facebook)架設粉絲專頁、Line等刊登商品貼文,並以私訊接受消費者下單方式進行交易,最容易遭檢舉未辦登記及漏未開立發票等情形。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遏止個人利用通訊軟體或於各大網路論壇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數位商品)逃漏稅,目前各國稅局已將網路交易查緝列為重點工作,以維護租稅公平,該所提醒網路銷售業者每月銷售額達一定門檻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營業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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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轄內觀光旅宿業者眾多,近來常接獲旅宿業者詢問,自106年5月1日,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後,消費者透過國際網路訂房平台預訂國內飯店或旅館住宿,旅宿業者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所說明,境外電商課稅新制實施後,國內旅宿業者運用境外電商業者之平台銷售住宿勞務,應分別依其交易收款模式,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一)倘由國內旅宿業者自行向買受人收取價款,並另行支付平台服務費與境外電商之模式,國內旅宿業者應就自買受人收取之全部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國內旅宿業者支付平台服務費與境外電商,應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由勞務買受人(國內旅宿業者)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

    (二)倘由境外平台業者向買受人收取全部價款,並於扣取平台服務費後支付給國內旅宿業者之模式,則國內旅宿業者應就自境外電商業者實際收取價款,開立統一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另境外電商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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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營業人詢問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如何處理呢?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2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851號令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同時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營業人得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故營業人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如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不慎漏未申報上開退稅資料,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罰鍰,惟若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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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定。因此,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又如貨運公司(銷方)承運食品公司(買方)之糕餅、容器與其他成品及物料,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所給予之賠償款,則非屬食品公司(買方)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代價,應免徵營業稅,並得免由食品公司(買方)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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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部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企業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交際應酬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以及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營業人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婚喪喜慶的禮品等,因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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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臺中市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營利事業存放原物料等作倉庫使用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論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執照,亦不論有無供門市交易使用,只要房屋與營業有關(如辦公室、聯絡處、倉庫等),均應按實際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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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5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邇來接獲民眾詢問若國內營業人透過境外電商營業人架設之網站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並由境外電商營業人收取款項者,除了國內營業人就其自境外電商營業人收取之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予境外電商營業人外,境外電商營業人就其向境內自然人收取之價款亦須全額報繳營業稅,是否導致重複繳納營業稅?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3規定,境外電商取得與其專供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使用且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得於營業稅申報時,申報扣減銷項稅額,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並無重複課徵營業稅疑義。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營業人甲透過境外電商營業人B架設之網站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乙,並由B向乙收取全額款項100元,並撥付70元款項予甲,甲應依規定開立以B為抬頭之70元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而B則依進銷項差額30元(=100元-70元)報繳營業稅,二者合計等於乙購買勞務之價款100元,不生重複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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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南市江小姐電詢:本公司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請問復運進口金額應按原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抑或按復運進口報單之匯率計算?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說明:有關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依財政部81年5月30日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函規定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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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從事海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的營業人,其取得國外不動產公司給付的仲介佣金,非屬於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仍應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經營海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的營業人,該仲介勞務係於國內提供且供國內買受人使用,參諸財政部75年5月5日台財稅第7545545號函:「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取得之外匯佣金收入,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賦稅署75年6月28日台稅二發第7525151號函:「公司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國內外廠商刊登廣告,取得國外出版商給付之報酬,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應依5%徵收率課營業稅。」及財政部 99年4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900098590號函:「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等釋令,皆無零稅率之適用。因其自國外所取得之報酬屬勞務提供及使用均在中華民國境內,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國內提供而國外使用之勞務不同,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從事海外不動產仲介業務,海外乙公司委託甲公司介紹客戶購買當地不動產、舉辦說明會並依其介紹不動產之買賣金額給付報酬。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向國外乙公司收取之仲介佣金,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該局依查得資料核認甲公司仲介佣金逃漏營業稅額,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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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攬工程,因其他公司工程延誤受損而取得及交付下包之和解金均屬銷售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工程,因業主另一由乙與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三方協調,由乙與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丁公司及戊公司,上開各該公司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稅法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係因該項收入非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爰明定得免開統一發票;而本案甲公司與其下包丁公司及戊公司所收取之合解金,係屬承攬工程所收取之代價,兩者性質不同,營業人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發生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而違章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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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營業人出售不動產,其統一發票開立之金額是否可將售價減除支付給仲介之佣金後開立?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出售不動產時,應就建物之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扣除支付予仲介之佣金。該局轄內甲公司於99年間出售不動產,依買賣合約書及付款支票認定該建物銷售總額為1,000萬元(含稅),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0餘萬元,並據以裁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銷售建物有支付仲介佣金,應自核定漏開統一發票之金額中扣除,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復提起行政訴訟,亦遭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應以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至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係屬營利事業所得中之成本費用概念,營業人應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為損益計算,因而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納稅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據以計算及申報營業稅,切不可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以免發生短開統一發票金額,進而短報銷售額,除補稅外尚須遭處罰鍰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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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高雄市旗山區李小姐問:本公司購買之廠房所溢付營業稅額,何時可以辦理退稅?

    高雄國稅局旗山稽徵所答覆:依據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所稱「取得」,如為不動產者,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資產之要件。因此,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取得建築改良物後,再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辦理退還溢付營業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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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部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國人利用網路購買國外勞務(如軟體、貼圖等)情形日益頻繁,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防止稅源流失,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簡稱境外電商營業人)予我國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按期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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