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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成本係指取得房屋、土地支付之價金,至於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準。費用認定:包括取得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及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修繕費等)與出售房屋及土地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如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若未提示費用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

該所再次呼籲,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則不能列為成本及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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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是現今企業經營之重要資產,企業為分散風險並增加員工保障,替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是非常普遍的福利措施,營利事業因而負擔之保險費符合稅法規定者,可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准予認定。不過,必須注意的是這項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須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規定列單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團體壽險」係以團體為基礎,被保險人須屬於同一團體,有最低參加人數或比例之規定,保險公司僅簽訂1張保單交給公司收執,保險費總額係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方式計算,與「個人壽險」以被保險人年齡、性別、職業、職務等因素個別計算有所不同。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列報保險費支出高達500餘萬,經進一步調查,其中300餘萬元係甲公司為某些特定員工投保之儲蓄型人壽保險之保險費,雖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及保險受益人均為甲公司,惟所投保之員工各有單獨的保單,屬個人壽險保單,非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之團體保險,甲公司該保險費300餘萬元支出被調整剔除並補稅5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時應特別注意稅法之相關規定,以避免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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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某公司劉小姐詢問,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客戶未付之貨款者,是否可認列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受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及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得規定之證明文件,得視為發生呆帳損失,可於稅務申報時列為費用。但如果是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債務者,其性質並非實際無法收回,自無法以呆帳損失認定。
 

該局例舉日前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300餘萬元,是因為甲公司在98年銷售產品給乙公司,其中應收貨款300餘萬元一直未收訖,甲公司後來因乙公司經營狀況不好,在102年間自動免除乙公司給付該筆貨款之債務,並列報為呆帳損失,由於甲公司是自動免除債務,且
未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乃未准予認列呆帳損失,核定甲公司應補繳稅款5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應收帳款無法收取,欲申報呆帳損失,務必要注意相關規定及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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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課徵房屋稅,房屋為妻所有,供夫作為工廠使用,不能減半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廠房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除必須符合依法登記之工廠要件外,其房屋必須符合下列「自有」之規定,(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妻或夫之房屋供配偶作為工廠使用,因所有權不同不符合「自有房屋」之規定,不能減半徵收房屋稅。

該局同時表示,凡符合上述規定之合法登記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納稅義務人可檢附工廠登記證向該局申請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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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部分民眾購買房屋後,因不知前屋主曾設立公司、商號、企業社等營業行號使用該房屋,亦沒有主動向稅捐處申報房屋使用情形,等到收到稅單,才知道購買後供自住之住家用房屋,適用較高稅率之房屋稅,導致權益受損。

該處進一步表示,所謂營業,應不以門市交易為限,營利事業內部之工作,亦為營業之行為,如董監事辦公室、報館辦事處、藥房藥局、會議室或職員辦公處所,皆屬供營業使用,其他如日租套房,提供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之短期住宿服務業,其提供前項服務之房屋無論自有或承租,皆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發現前屋主或承租人設立公司、行號登記於自家住宅房屋供營業使用,為避免多繳冤枉的稅金,儘快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營業地址,或申請停(歇)業、註銷營業登記,且記得向稅捐處申請住家用改課房屋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處另提醒民眾,購屋申報契稅時可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同時申報房屋使用情形,俟辦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經審查核准後,就可以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節省房屋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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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欲將其所有之土地贈與移轉給太太,該土地已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地價稅,不知移轉後是否可繼續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其土地所有權人即已變更,倘新所有權人需適用,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提出申請。

以陳先生為例,若土地贈與移轉陳太太後,陳太太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務必於地價稅開徵前40天(即每年9月22日前)向該處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次期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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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尚無因解散而須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之規定,惟其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理,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章程中明定該機關或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應查明依法辦理。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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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近日匯率持續走貶,有民眾趁匯率貶值,將手中外幣出脫兌換新台幣,獲利頗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買賣外幣,如有匯兌利得,應主動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2年間以新台幣1,000萬元兌購美金,並辦理外幣定存,於103年間將美金本息全數兌換成新台幣計1,076萬元。甲君買賣美金獲利分為定存利息收入22萬元及因買賣匯差產生之匯兌利得54萬元,就利息收入部分,銀行依法辦理扣繳申報後,甲君已連同當年度各類所得一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屬匯兌利得部分,因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之所得,銀行不會幫甲君計算所得也不會辦理扣繳,致甲君誤以為不用申報,而漏報該筆所得,遭補稅處罰。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個人操作外幣利得,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若實際發生匯兌損失,可以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抵之,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漏報匯兌利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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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假日全家人至大賣場美食街用餐後順便逛街購物,儼然成為時下新興的休閒活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少眼尖的民眾發現,拿到的統一發票,有以美食街設櫃店家名義開出,也有以大賣場名義開出,來電詢問店家開立方式是否正確,店家有無逃漏稅?

 

該局說明,大賣場與設櫃店家之經營型態大致可劃分為「專櫃」及「合作店」2大類模式。所謂「專櫃」型態係指大賣場符合相關規定條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後,則設櫃店家每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出大賣場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之後再由設櫃店家依約定結帳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予大賣場。「合作店」型態係指設櫃店家僅向大賣場租用場地支付租金並依合約支付一定比率之佣金予大賣場,設櫃店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款時,應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所以民眾在大賣場之專櫃購物取得大賣場之統一發票,為大賣場採取專櫃銷售之經營模式,專櫃本身並無逃漏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以「專櫃」型態營業應由大賣場事前申請核准,以「合作店」型態應由設櫃店家於營業前以該賣場地址先行辦理營業登記,否則即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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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寄的傳繳通知,擔心為詐騙信件,特電洽稅捐處詢問應如何處理?

該處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繳納之各項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合法送達,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因此民眾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時,切勿以為詐騙信件而置之不理,應請儘速與該執行分署聯繫,以免遭扣薪、扣款或財產遭拍賣。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務必在期限內繳納,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造成無謂損失,徒增困擾。若稅額在2萬元以下,可於傳繳通知應到時間內持該印製條碼之通知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超商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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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薪資費用項下列報退休金費用3,200萬餘元,除了依法提撥退休金2,700萬餘元外,另包含實際支付退休金580萬餘元,依甲公司臺灣銀行受託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對帳單,於實際支付退休金當時,帳戶餘額尚有3億多元,依規定應先由該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爰經該局剔除並補稅約98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實際給付退休金時,須先由上開科目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以免因誤列而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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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依據財政部6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38342號函釋,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相關費用帳戶。
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廣告費,該內容為產品促銷之費用,依甲公司提示之購買憑證與贈送紀錄,發現實際贈送數量與購入贈品數量不一致,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於購入贈品時,已全數認列為廣告費,年底時並未將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而遭剔除補稅。 
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規定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贈送樣品,依同條款第7至11目規定,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樣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特別提醒,列報贈品費用,應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營利事業於購入贈品贈送顧客時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 http://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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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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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就可以向出售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亦同。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雖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住宅用地,仍須於2年期限內辦竣重購住宅戶籍登記,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才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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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將自有房屋無償借予其弟乙君經營企業社,未列報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甲君租賃所得128,903元,並補徵所得稅額,甲君主張該自有房屋係基於兄弟間情誼無償借予弟弟使用,故無簽訂租賃契約,實際無租賃事實云云,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系爭房屋有設籍營業,縱雙方無約定租賃事實,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並進一步指出,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且非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經查明屬實,是不須計算租賃收入,但是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縱未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依法核課租賃所得,提醒民眾務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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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翁先生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母親所有的土地原經稅捐處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他母親在104年死亡後,自己仍然居住在該土地上房屋,所收到的104年地價稅稅單,為何比以前貴很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可以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922)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而所謂「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是指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如土地所有權有移轉時,雖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又所謂「移轉」包括繼承移轉。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就翁先生的疑問進一步說明,翁先生的母親於1043月死亡後,就無人在該房屋設籍,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雖實際居住該地,仍應視有無辦竣戶籍登記,故翁先生雖在1041026日將戶籍遷入,並於當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核雖已符合,但已經逾922日,所以只能從105年起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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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為縮短民眾報稅時間,國稅局今(105)年仍繼續提供稅額試算服務,針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簡易申報案件,國稅局會主動計算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於今年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表單,或以郵簡通知憑證使用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

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不需要國稅局提供本項服務,可於今年 3月15日前,以下列方式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已申請不適用該項服務者,以後年度毋需再申請,國稅局即不再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表予納稅義務人:
1. 線上申請: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線上申請。
2. 書面申請:以郵寄、傳真或親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提出申請(郵寄申請者,以郵戳日期為申請日),申請書格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或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下載。

特別提醒,申請不適用該項服務的納稅義務人,請務必於今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自行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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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補稅案件,已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5年3月1日至3月10日止。  
表示,所轄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新竹縣(市)、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等地區,經統計本次補稅案件共計約10萬9千餘件,補稅金額達24億元,接獲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現金連同繳款書到代收稅款處(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外,可於繳納期間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卡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亦可利用全年無休24小時營業之便利商店繳納,以上繳稅之操作方式,可參閱繳款書背面說明。
另為方便民眾使用智慧型行動裝置線上繳稅,並提供QR-Code繳稅服務,納稅義務人選擇以信用卡繳稅者,可以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透過網際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https://paytax.nat.gov.tw )輸入信用卡卡號等相關資料,即完成線上繳稅,省時又便利,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提醒,納稅義務人接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如查對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尚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逾限繳日期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按規定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至繳納日止,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補稅內容有疑問者,可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等單位查詢,各分局(所、處)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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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都要課徵房屋稅,民眾記得在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課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民眾在建物頂樓增建房屋或搭蓋設有頂蓋、圍牆及門窗之建築物,也有為了遮陽防雨而在頂樓搭建屋頂棚架後,再加裝窗戶或以鐵皮圍用者;這類頂樓增建的建物,都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依規定應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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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坐落本市供「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其房屋稅適用稅率為房屋現值3%。所稱「自由職業事務所」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業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等行業。

 

該局提醒,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為住家使用時,應儘速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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