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贈與稅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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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近來發現常有民眾因贈與取得有價證券,卻誤繳證券交易稅,嗣後再申請退稅,增加徵納雙方的困擾。

    本局說明,民眾因贈與而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仍應依法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持國稅局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

    本局呼籲,納稅人究竟應報繳贈與稅或證券交易稅,需依法律行為事實認定,不得任意選擇稅目申報繳納。民眾如以股票贈與他人時,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千萬不可因證券交易稅之稅率較低,而自行選擇報繳證券交易稅,否則經查獲涉及違章漏稅者,仍需依法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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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部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故贈與人為一般農地之贈與,經向農業主管機關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核發單位:縣政府鄉鎮市公所)後,即可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而免徵贈與稅。若所贈與之土地原屬農業用地,惟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縱變更後仍合法持續為農業使用者,除檢具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核發單位:縣政府農業處)外,應另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證明,始可申請適用免徵贈與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贈與人甲君於105年贈與土地與其子乙君,並檢附南投縣政府農業處核發之「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本分局申請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嗣經本分局查得該土地已由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乃向農業處查詢,發現該土地並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遂依法發單補徵贈與稅。

    該分局呼籲,多數納稅義務人誤認贈與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僅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疏未查明該土地是否經依法由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應另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始得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納稅義務人在贈與土地時,應先瞭解相關免稅規定並取得完備之證明文件,避免不符合免稅規定而遭核定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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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日前於查核案件時發現,陳君於104年時年僅22歲,但該年度卻取得一筆土地,依該筆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財產價值約2,000萬元,經追查發現係其父與出賣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且支付買賣價款,並約定以陳君為登記名義人,惟陳父並未申報贈與,經國稅局發文輔導,陳父於收到輔導函後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核定應補贈與稅178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無異,而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由此種方式逃漏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乃規定:「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即類此情形者,以贈與論,並依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財產價值,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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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部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股票或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股票,已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額已繳訖,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或被繼承人所有,贈與人或繼承人全體與受贈人可解除該贈與,撤回該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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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外埔區李先生日前將房屋贈與兒子,在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前兒子不幸因意外死亡,來電洽詢如何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贈與在尚未辦竣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贈與人不可單方申請撤銷贈與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死亡而消滅,贈與人不得單獨撤銷贈與,因此在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其受贈人之繼承人仍可請求就該贈與房屋辦理移轉登記,但若要撤銷房屋贈與,則應由贈與人與受贈人之繼承人雙方合意共同申請撤銷贈與契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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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準此,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若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等同於父母把自己在保險契約上應得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於財產移轉,經子女允受,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應按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

    該所舉例說明,父親甲君購買6年期人壽保險,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並以其子乙君為被保險人,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變更時之保單價值為700萬元,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甲君應申報贈與稅,並繳納贈與稅48萬元。倘未申報繳納贈與稅嗣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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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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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到民眾來電詢問,要將住宅贈與給兒子,擔心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中,因為土地和房屋要先向地方稅務局分別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後,再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可能會超過30日的申報期限而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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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名義替人還款要注意。台北市國稅局昨(14)日提醒,無償承擔他人債務,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其承擔的債務將視同以自己資金對他人的贈與,反而會被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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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阮小姐問:配偶以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移轉,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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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問:有人經營家族企業,想將股票移交給小孩,但又不願繳贈與稅,聽說可以讓孩子用較低的現金增資方式,取得公司較大的持股比率,只要沒有直接從父母親身上取得股票或現金,就可以避掉被課徵贈與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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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甲君於97年間自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提領現金新臺幣(下同)370餘萬元存入其子女存款帳戶,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逾期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19萬元外,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之罰鍰19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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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地方稅務局及地政機關詢問,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已取得稽徵機關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於辦理捐贈財產移轉時,是否需再申報贈與稅,取具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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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官員表示,依離婚協議給付的財產或贍養費,不算贈與,免贈與稅。但如果離婚協議書上沒寫,或超過記載的金額,無法證明是離婚時的約定,且是無償移轉時,就要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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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應否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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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以自有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會被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據遺贈稅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但能證明支付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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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吳先生問:多年來我分年贈與,總計匯了1000萬元到小孩名下;但前陣子我臨時有資金調度需求,把這1000萬元拿來「應急」,之後再把錢匯回給小孩。請問這樣會被課贈與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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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等,要保人、受益人如非同一人,一旦保險期滿,要保人仍健在,受益人領回的滿期金,乃屬贈與行為,如併同當年度其他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要保人就必須於期滿給付30日內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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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關於贈與稅之課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之行為,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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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時有民眾對於贈與稅申報及課稅規定不甚瞭解,以致發生被國稅局依法補稅及處罰鍰之情事,提醒民眾應留意相關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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