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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稅捐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因小孩就學將戶籍遷出,被查獲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5年差額地價稅,質疑所有土地都作為自用住宅使用,且該地也有人辦竣戶籍登記非空戶,為何會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5年稅額?


    該處說明,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陳小姐所有自用住宅用地目前僅有其前夫設立戶籍,因設籍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非配偶關係,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因此該地雖然一直作為住宅使用,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核課期間的規定,補徵最近5年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率之差額地價稅。

 

    該處提醒納稅人,如欲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在今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能於今年適用;逾期申請,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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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稅捐巳繳納卻無法提供證明而被稅捐稽徵機關催繳之情形發生,納稅義務人的繳納稅款之收據要記得保存5年,不要隨意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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