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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南市江小姐電詢:本公司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請問復運進口金額應按原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抑或按復運進口報單之匯率計算?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說明:有關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依財政部81年5月30日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函規定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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