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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部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企業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交際應酬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以及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營業人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婚喪喜慶的禮品等,因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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