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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高雄市旗山區李小姐問:本公司購買之廠房所溢付營業稅額,何時可以辦理退稅?

    高雄國稅局旗山稽徵所答覆:依據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所稱「取得」,如為不動產者,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資產之要件。因此,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取得建築改良物後,再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辦理退還溢付營業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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