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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與其子公司合併,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不論母公司持股比率,就其原持有子公司股權,取得消滅子公司淨資產之價值超過其對消滅子公司出資額之視同股利收入部分,免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及調整稅額。

    該局說明,公司與其持股之子公司合併,消滅之子公司移轉資產及負債予存續之母公司所衍生之投資收益,雖視同母公司之股利收入,由消滅之子公司申報股利分配資料並填發股利憑單或免扣繳憑單,惟性質與實際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有所不同,因此併入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及調整稅額。亦即,母公司合併子公司,自消滅子公司取得資產,其視同股利收入部分,均免列入營業稅申報。

    該局提醒,為簡化營業稅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取得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雖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於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度股利收入淨額,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及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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