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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定。因此,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又如貨運公司(銷方)承運食品公司(買方)之糕餅、容器與其他成品及物料,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所給予之賠償款,則非屬食品公司(買方)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代價,應免徵營業稅,並得免由食品公司(買方)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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