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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於107年1月31日已發布106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等情形下,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頒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業者當年度之收入及核定其必要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因配合105年12月21日修正勞基法週休二日制度,調整人力、工作時間及加班費,致人事費用增加,業者未依法設帳而採財政部所訂費用標準申報者,其106年度之費用率得按規定之費用率加1%,惟需同時符合下列各項要件並檢附「106年度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

    一、已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

    二、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提醒業者,依上開規定按調整後之費用率(即部頒費用率加1%)辦理結算申報,仍應備妥受影響之相關資料【如員工薪(工)資表投保資料、出勤或加班紀錄等】,供稽徵機關必要時調閱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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