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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準此,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若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等同於父母把自己在保險契約上應得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於財產移轉,經子女允受,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應按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

    該所舉例說明,父親甲君購買6年期人壽保險,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並以其子乙君為被保險人,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變更時之保單價值為700萬元,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甲君應申報贈與稅,並繳納贈與稅48萬元。倘未申報繳納贈與稅嗣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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