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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官員表示,依離婚協議給付的財產或贍養費,不算贈與,免贈與稅。但如果離婚協議書上沒寫,或超過記載的金額,無法證明是離婚時的約定,且是無償移轉時,就要課贈與稅。
南部最近發生兩起截然不同的鉅額贍養費案例。
身價數億元的高雄李姓大地主,被妻子指控結婚30年,至少劈腿6女,法院判准離婚,且先生須支付妻子贍養費新台幣5200萬餘元。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夫妻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一方應給付另一方的財產,性質上屬於扶養義務的延伸,李姓地主支付的5200萬元贍養費,不是贈與稅課徵範圍,免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則在日前查到年約30歲的陳姓女子,歷年薪資所得僅數十萬元,99年卻結購鉅額外匯1000餘萬元,操作外幣結構型商品。追查帳戶發現,陳女在98年有2000萬元現金存入帳戶。
南區國稅局約談時,陳女提出離婚協議書證明,2000萬元是97年底離婚時,張姓前夫給的贍養費。
雖然陳女結購外匯的資金是來自贍養費,但國稅局官員發現,在離婚協議書約定之外,張姓前夫於98年底另外拿出1500萬元,買豪宅給陳女。陳女表示,離婚時,前夫口頭承諾,如果公司營運狀況好,將另外付一筆錢買房,供她及2名子女居住。
不過國稅局官員認為,陳女與前夫無法證明房子是離婚時約定的給付,且房子買賣合約是陳女簽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無償為他人承擔債務」屬於贈與,1500萬元要課贈與稅,短漏報還要罰1倍,補稅加罰總計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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