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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政部中部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股票或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股票,已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額已繳訖,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或被繼承人所有,贈與人或繼承人全體與受贈人可解除該贈與,撤回該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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