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贈與稅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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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2009.11.26】
 
 

呂旭明(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現今因國際往來頻繁,不少國人也因為各種考量,同時擁有台灣以及其他國家的國籍。在申請成為其他國家國民的過程中,雙重國籍所帶來的稅負問題,並非人盡皆知,而繁複的稅法規定,更常常讓人在不知情、不知法的情況下,被課徵相當數額的稅負,以下有一個常見的案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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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1/2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及第2項規定,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後,對核定應納稅額或補徵稅額並無不服,僅對應繳納稅額確有困難而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如嗣後對核定稅額不服且已超過申請復查之期限,就不能再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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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贈與稅之課徵,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法人之贈與不屬於課徵贈與稅之範圍。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須課徵受贈人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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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11.10】
 
 

民眾若私下有交換財產的協議,不能直接將應得的財產移轉到子女名下,否則將涉及贈與稅問題,沒主動申報還會挨罰。北區國稅局最近就查獲一起特殊的贈與稅案件,轄內有兩位民眾協議財產互易,卻將應取得的股權移轉登記到子女名下,因未申報贈與行為而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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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動產所有人經由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之案件,向來是國稅局查核的重點,如經查獲買賣行為沒有支付價金之事實,將被認屬利用虛偽買賣達到規避贈與稅之目的,除補繳贈與稅外,還會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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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宋健生/台中報導 2009.11.04】
 
 

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一件三角移轉的贈與案,一名企業主在96年5月間,將名下土地賣給第三人,買方同年10月將該筆土地再賣給企業主的兒子,國稅局核課企業主贈與稅,並處所漏稅額二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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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土地,稽徵機關將就該土地之讓售價格與其公告土地現值之差額部分,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4年將其7筆土地移轉與其姪子乙君,按甲君提示之買賣契約書載,土地買賣總價1,000萬元,分3期給付,頭期款:550萬元,第2期款:因甲君將土地出租予親戚耕作,俟簽約日起5年內終止租約收回土地交付時,乙君方給付甲君150萬元,尾款:因土地上蓋有電塔,俟甲君於6年內協調臺電公司遷移電塔完成時,乙君再給付300萬元;國稅局乃以該土地移轉時公告現值合計976萬7,250元,而甲君實際買賣總價僅為550萬元,認甲君涉有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情事,乃依公告土地現值與買賣總價之差額,核定94年度贈與總額。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君仍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敗訴,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亦遭裁定駁回而告確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甲君以1,000萬元之對價出售系爭土地與其侄子,固提出合約書一紙為據。然按,依一般土地買賣常態,在買賣價金全部交付前,斷不會率然將買賣標的物為移轉所有權之登記,縱因買賣價金金額過大,而需分期付款,至多亦僅係按其所交付之價金金額比例移轉所有權,或僅先行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使用,或僅餘小部分尾款未收取,不會於僅收取部分價金後,即移轉全部所有權。另依一般買賣常情,於買賣標的物存有瑕疵(如本件尚有他人之權利)時,買賣雙方通常亦係於買賣價金方面予以折衝還價,使法律關係單純明確,以確保雙方之權益,鮮有將鉅額價金是否給付,雙方約定繫於將來不確定之條件是否成就者,蓋此將使雙方法律關係不確定,與常情不合。況系爭土地設有電塔,台電公司仍得繼續使用,為渠等所明知或可得而知,則此買賣契約書不僅為6年內應遷移電塔之難予履行之約定,且相關之買賣價款高達300萬元(此部分公告土地現值僅16萬餘元),更難認此約定之真正性。又按,一般買賣交易常情,當事人有無資力支付價金必為出賣人所重視,而乙君於訂定契約時僅是一大學生,依常情當無法期待其能於契約所訂期限內償付數百萬元之契約尾款。是甲君主張,自非可採,該局依法課稅,並無不合,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強調,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之規定尚不限於二親等親屬間之買賣始有其適用,主要在對於有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之行為課徵贈與稅,即不管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是納稅義務人如有不合常情讓與財產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將予以調查,並依法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溫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85   彙總編號:98101706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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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納稅義務人對子女之資金移轉,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將遭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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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10.21
 
 

國稅局查稅指向年輕「貴族」,據指出,國稅局鎖定20歲到25歲甫成年的民眾,清查其名下資產,若年紀輕輕卻擁有鉅額財富,財產來源將被調查,非自力賺取者,將被補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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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10.13
 
 

藉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財產給子女,避稅手法再翻新,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獲一宗「先贈地再合賣」的假藉公設地移轉財產案件,補稅金額將2,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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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為財政部92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306號令所明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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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有納稅人與他人協議財產互易,卻將應取得之財產移轉登記予其子女名下,涉及贈與而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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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呂旭明 (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2009.10.01】
 
 

很多台灣父母將子女送往美國,長期在美國居住及就學,由於子女沒有賺錢謀生的能力,都是由父母從台灣匯生活費、租屋費、學費到美國給子女使用,不過這樣一來,資金的匯出是否算是贈與的行為呢?父母出錢供子女購屋有贈與問題嗎?而且日前美國歐巴馬政府為搶救房市,降低買房的門檻,許多華人或是留學生都想要藉此機會,請台灣親人匯款,打算在美國購置房地產,不過這種父母匯款給在美子女的行為要留意了,因為有可能被國稅局當作是父母贈與小孩的行為,而被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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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部分台商為規避稅負,將轉投資海外之收益保留於香港控股公司,嗣後若要將此盈餘匯回臺灣,仍需小心處理,以免稅賦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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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2009-09-23】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指出,有關贈與事實的成立及生效,國稅局負有舉證責任,這種舉證責任,並不以證明財產權變動就認為已經足夠,而是應該進一步就當事人間係有贈與的合意,也屬於國稅局應舉證證明的要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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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9.11 02:43 am
 

協議離婚的夫妻,若註明「無條件離婚」,事後一方給付具贍養費性質的財產或資金,會被改按贈與課稅,無贍養費免稅優惠。一位納稅人離婚後三年給付前妻近億元「贍養費」,遭補稅加罰款近7,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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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嘉義訊2009.09.08】

嘉義市林先生問:若夫妻兩人都要贈與子女免稅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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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以不動產為贈與時,應於移轉登記前辦理贈與稅申報,於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之副本,地政機關才會准予辦理移轉登記。故當事人欲撤銷贈與並申請退稅,應於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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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不動產所有人經由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如經查明其移轉予第三者以及第三者移轉予特定人之有償行為係屬虛偽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並依同法第46條裁處罰鍰及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追究刑責,其有教唆或幫助者,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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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社訊息服務 2009/08/31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不肖仲介業者慫恿民眾利用不當安排,將不動產先行移轉給第三者,嗣後再轉回給子女,藉以規避贈與稅,被查獲後,除被補稅處罰外,尚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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