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10/8/1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名義向他人購買不動產者,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其未成年子女所有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即視為父母之贈與。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名義向他人購買不動產者,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其未成年子女所有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即視為父母之贈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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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贈與子女繼續做農業使用,依法享有免課贈與稅權利,不過財政部指出,若以農地做為他益信託標的,並以子女為信託受益人時,贈與標的即屬「權利」並非農地,此一行為必須課徵贈與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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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余天據指在海外購買Villa「送給」其子余祥銓,財政部指出,贈與行為是採全球課稅原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如果贈與海外財產必須申報贈與稅,如果未申報,政府查稅核課期可以長達七年。 |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27日表示,附有負擔的贈與申請個案,全部都被國稅局列管監督,如果受贈者並未真的承擔負擔,卻有贈與的事實,贈與人將遭到國稅局追稅,因此民眾如果想利用該項辦法逃漏贈與稅者,最好謹慎考慮。
南區國稅局12日表示,購買儲蓄險時,必須特別注意資金的分配,單筆過於集中,且合約滿期時,受益人為子女購買的話,當年度超過220萬元,會被核課贈與稅,另外,贈與不動產若未進行產權移轉,贈與人具有產權撤銷權,先撤銷再行贈與,可適用10%的贈與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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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西鄭先生來電詢問: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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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侯先生問:二親等間買賣不動產,當事人間確實有支付價金而非贈與行為,應如何提供證明文件才不會被課稅? |
工商時報 2009.12.24 張國仁/台北報導
父母以現金存入子女銀行帳戶,或以子女名義兌領存單、利息或再購買存單。當心,這個行為過程,業已構成「贈與關係」。若未申報贈與稅,被查到將受到漏稅額倍數的罰鍰。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此一認定,因此受到課徵應補贈與稅額及罰鍰者不在少數,「富爸爸、富媽媽」,疼小孩瘦了自己荷苞,不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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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最近發現一起少見的贈與稅案件,轄區內一位民眾過繼給叔父當養子後,仍從原本親生家庭無償取得財產,雖然納稅人主張是「分配家產」,但國稅局認定,無償取得原本家庭的財產是贈與行為,要課贈與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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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年底黃金節稅月,在短短二個月內,每人財產贈與免稅額上看440萬元,為人父母者,若子女計劃年底或明年結婚、置產,利用黃金節稅月,合計贈與千萬元財產將完全免稅,錯過年底就得再等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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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只要被核定要繳贈與稅,贈與人卻逾期未繳稅,而且在國內又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受贈人得負責繳稅。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應課徵贈與稅。母子間資金之移轉,如無具體返還事實,仍涉及贈與行為之課稅情事。
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A君96年間匯款600萬元與其子B君,未申報贈與稅,B君主張已分別於同年4月間轉帳匯款300萬元及現金給付300萬元方式返還予A君,其中轉帳匯款部分事證明確,現金部分無法就現金來源及交付過程提供存款往來紀錄,依法課徵贈與稅並處罰鍰。A君不服,持相同主張申請復查,雖堅稱已陸續現金返還,但就現金來源及交付過程仍無法提供存款往來紀錄以實其說。A君之存款既無償移轉並由其子B君占有,贈與行為已然成立,依法核定贈與總額300萬元並無不合,仍維持原核定。
該局指出,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租稅稽徵程序中課以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依上例A君所提出之證據既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經斟酌其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以其資金之移轉行為事實已具有客觀性,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判斷,認定贈與行為之客觀要件均已成立而致生效,自應依法定其所應歸屬之贈與之法律效果,而課徵贈與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903)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98.11.29 |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子購買農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另依最高法院53台上1456號判例規定,父母向他人購買不動產,而約定逕行移轉登記為其子女名義,不過為父母與他人間為未成年子女利益之契約,在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既無贈與不動產之法律行為,自難謂該不動產係由父母移轉之贈與。準此,前揭課徵標的並非農地,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