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贈與稅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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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10/8/1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名義向他人購買不動產者,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其未成年子女所有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即視為父母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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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10/8/18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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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08.06 08:53 am
 

農地贈與子女繼續做農業使用,依法享有免課贈與稅權利,不過財政部指出,若以農地做為他益信託標的,並以子女為信託受益人時,贈與標的即屬「權利」並非農地,此一行為必須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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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08.05 08:21 am
 

立法委員余天據指在海外購買Villa「送給」其子余祥銓,財政部指出,贈與行為是採全球課稅原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如果贈與海外財產必須申報贈與稅,如果未申報,政府查稅核課期可以長達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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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27日表示,附有負擔的贈與申請個案,全部都被國稅局列管監督,如果受贈者並未真的承擔負擔,卻有贈與的事實,贈與人將遭到國稅局追稅,因此民眾如果想利用該項辦法逃漏贈與稅者,最好謹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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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26日表示,繼承人如果幫其他繼承人代墊遺產稅,結果造成該名繼承人總財產出現減少的情況者,這樣的代墊行為將會被視同贈與,必須繳交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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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12日表示,購買儲蓄險時,必須特別注意資金的分配,單筆過於集中,且合約滿期時,受益人為子女購買的話,當年度超過220萬元,會被核課贈與稅,另外,贈與不動產若未進行產權移轉,贈與人具有產權撤銷權,先撤銷再行贈與,可適用10%的贈與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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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07.01 09:36 am
 

關西鄭先生來電詢問: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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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07.02 08:32 am
 

屏東市侯先生問:二親等間買賣不動產,當事人間確實有支付價金而非贈與行為,應如何提供證明文件才不會被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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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2010/3/29)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財物,其價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時,不計入贈與總額,有節稅需求的父母不要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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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2010/3/30)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8年度以前個人海外所得雖不用課稅,不過若匯回國內時,是匯給子女無償支配運用,就必須申報贈與稅,倘未申報者,一旦被掌握資金流程,不但必須補稅,甚至會被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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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2009.12.24 王信人/台北報導

     自明(99)年起,台北市民可以在台北市國稅局、2個分局、11個稽徵所,就近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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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2009.12.24 張國仁/台北報導

     父母以現金存入子女銀行帳戶,或以子女名義兌領存單、利息或再購買存單。當心,這個行為過程,業已構成「贈與關係」。若未申報贈與稅,被查到將受到漏稅額倍數的罰鍰。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此一認定,因此受到課徵應補贈與稅額及罰鍰者不在少數,「富爸爸、富媽媽」,疼小孩瘦了自己荷苞,不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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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不論其贈與次數及贈與財產總額或受贈人數多少,其免稅額均為 2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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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12.07】
 
 

北區國稅局最近發現一起少見的贈與稅案件,轄區內一位民眾過繼給叔父當養子後,仍從原本親生家庭無償取得財產,雖然納稅人主張是「分配家產」,但國稅局認定,無償取得原本家庭的財產是贈與行為,要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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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12.07】
 
 

把握年底黃金節稅月,在短短二個月內,每人財產贈與免稅額上看440萬元,為人父母者,若子女計劃年底或明年結婚、置產,利用黃金節稅月,合計贈與千萬元財產將完全免稅,錯過年底就得再等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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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即時報導2009.12.0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只要被核定要繳贈與稅,贈與人卻逾期未繳稅,而且在國內又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受贈人得負責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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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發現納稅義務人A君將存放多家金融機構之存款,藉由現金提領分散轉存子女多家金融機構帳戶,未依法申報贈與稅,致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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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應課徵贈與稅。母子間資金之移轉,如無具體返還事實,仍涉及贈與行為之課稅情事。

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A君96年間匯款600萬元與其子B君,未申報贈與稅,B君主張已分別於同年4月間轉帳匯款300萬元及現金給付300萬元方式返還予A君,其中轉帳匯款部分事證明確,現金部分無法就現金來源及交付過程提供存款往來紀錄,依法課徵贈與稅並處罰鍰。A君不服,持相同主張申請復查,雖堅稱已陸續現金返還,但就現金來源及交付過程仍無法提供存款往來紀錄以實其說。A君之存款既無償移轉並由其子B君占有,贈與行為已然成立,依法核定贈與總額300萬元並無不合,仍維持原核定。

該局指出,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租稅稽徵程序中課以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依上例A君所提出之證據既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經斟酌其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以其資金之移轉行為事實已具有客觀性,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判斷,認定贈與行為之客觀要件均已成立而致生效,自應依法定其所應歸屬之贈與之法律效果,而課徵贈與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903)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9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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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子購買農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另依最高法院53台上1456號判例規定,父母向他人購買不動產,而約定逕行移轉登記為其子女名義,不過為父母與他人間為未成年子女利益之契約,在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既無贈與不動產之法律行為,自難謂該不動產係由父母移轉之贈與。準此,前揭課徵標的並非農地,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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