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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繼承人協議將不動產由其中一人單獨繼承,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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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懸殊,死亡配偶若未留下遺產,仍可由繼承人代位向財產較多的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同意,代位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者,財產中的土地亦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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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地,死亡時未償還的貸款債務金額若高於土地遺產價值時,財政部明令,只要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能夠確實舉證,即使債務高於土地課稅價值,仍可全額自遺產中扣除降稅。

財政部舉例,有一納稅人生前向金融機構貸款600萬元,購買公告現值400萬元的一筆土地,迄死亡時仍有500萬元未償還。這筆500萬元的未償債務,依法可以全數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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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2009.08.12 )

     民法修改三讀通過,在今年6月12日以後生效實施,改為「全面限定繼承」,財政部表示,將檢討廢除不合時宜的解釋令,被繼承人的欠稅與遺產稅合計,以「遺產為限」,不會侵蝕繼承人的原本財產。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敏弘表示,民法第1148條去年修改時,「未成年人為限定繼承」;今年修法擴大,改為「全面限定繼承」,自6月12日生效適用,法條明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亦即繼承的債務不會大於繼承的債務。

     民法為根本大法,林敏弘說,財政部應要配合修改「稅捐稽徵法第14條」與遺贈稅法,被繼承人死亡前欠稅,與死亡後遺產稅,二者合計,也是以遺產總額為限。

     財政部官員回應表示,現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7條已規定,遺贈稅的本稅與罰鍰以不超過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只是國稅局與行政執行處在執行時,會超過法律的規定,執行到被繼承人的子女之財產。

     財政部官員表示,未來不需要修改遺贈稅法,法律已具備此精神,但會廢除不合時宜的舊解釋令,明確規範,欠稅和遺產稅合計,以遺產為限。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官員強調,如果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則欠稅的強制執行,就「不以遺產為限」,有可能執行到繼承人原本的財產。

     例如,父親甲生前欠贈與稅、所得稅2,000萬元,甲有子女乙、丙,甲死亡後留有現金1,000萬元、房子500萬元,共1,500萬元,遺產稅為150萬元。

     如果乙、丙在未繳清父親甲的欠稅2,000萬元之前,就把甲的現金1,000萬元拿出來二人分割,各分500萬元,就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則欠稅的納稅義務人改為乙、丙,要繳清甲的欠稅2,000萬元,及繳遺產稅150萬元,合計2,150萬元,超過甲不計欠稅下的遺產總額1,500萬元,差額650萬元,乙與丙必須以自已的財產繳給國稅局,得不償失。

     財政部官員表示,乙與丙如果一切合乎稅法規定的步驟申報、繳稅,則欠稅和遺產稅的強制執行,只以甲的遺產1,500萬元為限,乙與丙最多只繳1,500萬元,不會侵蝕他們本人的資產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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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7/09 】

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常見的遺產稅節稅方式,不過繼承人要注意,國稅局核准配偶的請求分配後,未來仍會列為持續追蹤列管案件,一旦發現沒有實際移轉遺產給生存配偶的情形,將補課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近來進行遺產稅列管案件追查作業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稅案件中,當初甲君的妻子申請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張甲君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妻子應可分配一半,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南區國稅局審理後,核准扣除2,000萬餘元,並提醒繼承人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應履行動產交付及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還要在辦妥移轉事宜後,將移轉財產明細表連同移轉事實證明文件,送至南區國稅局備查。

不過超過一年期限後,甲君的繼承人並未移轉財產給甲君的妻子,又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因此國稅局剔除原核准扣除的2,000萬餘元遺產,並向繼承人追繳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解釋,若繼承人要求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核准後將會追蹤列管繼承人履行該項請求權的情形,若發現遺產並未移轉登記給生存配偶,將會剔除追繳應納遺產稅;或是發現交付移轉財產的價值,與核准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價值不相當時,國稅局同樣會剔除不相當部分的扣除額。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呂旭明分析,會拖過移轉期限還未完成過戶最主要都是卡在遺產稅還沒繳完,或是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的分配有糾紛,必須等到法院的判決,否則不能隨便過戶。因此即使配偶有權利可以主張行使分配權,但在遺產交付移轉時,若其他繼承人不同意,很容易就會超過移轉期限,並引起國稅局追查。

呂旭明建議,繼承人應在移轉期限過期前,向國稅局解釋無法將遺產過戶給配偶的原因,即可申請展延過戶,避免遭到被補課遺產稅的命運。

南區國稅局則提醒,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確可作為遺產稅的節稅手法,可減輕遺產稅的負擔,但必須確實交付或移轉登記財產給生存配偶,如果移轉的財產是動產,要有具體的移轉事實證明,不動產也要有已辦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移轉登記登記謄本,以供國稅局備核,才不會因未履行或履行不相當,遭到國稅局補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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