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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許小姐問:親屬往生透過葬儀社協助辦理後事,所支付之喪葬費用達300多萬元,有取得憑證可以證明,於申報遺產稅時,可否憑實際支付之單據全數列報為喪葬費扣除額?

基隆地區國稅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喪葬費扣除額係採定額方式扣除,財政部於每年12月底,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上漲達10%以上時配合調整);100年發生的遺產稅案件,依財政部99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904535910號函釋規定,喪葬費扣除額為1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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