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遺產稅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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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秀蘭/台北報導 2009.10.30
 
 

台塑企業創辦人王永慶的家產爭議,在台灣遺產紛爭傳出可望和解,爭議將告一段落後。剩餘的美國遺產爭議,據相關人士透露,三房也不排除讓二房成員加入,成為王永慶在美信託基金的資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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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秀蘭/台北報導 2009.10.30
 
 

台塑企業創辦人王永慶長子王文洋,與三房李寶珠遺產爭議,雙方初步達成和解。王文洋同意讓三房李寶珠、二房楊嬌(王文洋生母)與大房王月蘭,共同擁有王永慶夫妻共同財產剩餘分配權,大房王月蘭將分一半,剩餘另一半再由二房楊嬌與三房李寶珠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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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新聞/張雅惠 2009.10.21】

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的遺產爭奪戰,二房長子王文洋和三房子女還在進行法律攻防!雖然兩肇雙方互咬,王永慶遺產愈爆愈多,反而有利於國稅局,不過,立委雷淑蕾說,國稅局如果動作太慢,王永慶的大額遺產稅可能被美國政府搶得先機,她要國稅局先發單,先下手為強。財政部長李述德說,會儘快核查,但也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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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2009-10-23】

 會計師和稅官共同指出,許多台灣富豪的下一代都有台、美雙重國籍,由於台美對遺產稅都採屬人主義的全球課稅,將產生課稅主權爭議,納稅義務人將有被重複課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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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呂旭明 2009.10.22】
 
 

孔家偉(化名)老先生長年居住美國,早年就在台灣擁有大量房產,現都已改成商業大樓,手邊亦持有大量股票,2000年時,以95歲高齡於美國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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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10.22】
 

已逝的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的遺產確認官司仍在美進行,其家族則在台大打確認遺產繼承權官司。立法委員羅淑蕾要求國稅局應儘速核定王永慶的遺產稅大筆稅金,以免「被美國政府課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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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秀蘭/台北報導 2009.10.22
 
 

台塑企業創辦人王永慶三房李寶珠請求確認合法配偶地位,昨(21)日開庭,雙方律師首度鬆口,表達和解意願。

雙方律師不諱言,「和解還需要一點時間進行」,但據了解,雙方在承認李寶珠合法配偶名分及王永慶遺產計算與分配,歧見相當深,未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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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秀蘭、許佳佳、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9.10.21
 
 

台塑企業創辦人王永慶三房李寶珠的友人昨天證實,在李寶珠和二房長子王文洋都有意和解下,爭產紛爭將可告一段落。如果台灣爭產官司落幕,估計王文洋至少可分得王永慶在台灣近二分之一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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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9.10.15
 

許老太太七十三歲起即多次因病住院,接近八十歲時投保多筆要到九十四歲才能領的養老保險,投保後兩年過世,她兒子領到八千多萬元保險給付;這筆錢台北市國稅局認為應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六千多萬元,許的兒子不服打官司,但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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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10.13
 
 

台北市國稅局轄內最近發查獲一起遺產稅案例,甲君在死亡前兩年已成植物人,因子女使用甲君名義簽訂租賃契約,又不能證明租金的用途,結果甲君生前兩年期間的租金收入900萬餘元,仍被國稅局列入遺產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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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9.10.07
 
 

有錢人為了節稅,經常以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財政部長李述德已決定堵住這個節稅管道,規定未來買公設地抵稅,只能以公設地價值占遺產總額的比率抵繳,近日可望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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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9.25】
 
 

擁有農地的地主留意了!土地若非整塊供農業使用,未來不可主張適用農地免課遺產稅,地主必須在生前完成土地分割,若由繼承人事後申請分割,國稅局將不予承認,追補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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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9.22
 
 

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就要設限了,財政部原則決定,凡屬買賣取得的公設地,日後申請抵繳遺產稅時,無法比照受贈或繼承取得公設地者,享有全額抵稅的待遇,只能限額抵繳應納遺產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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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2009.09.18

     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在昨天公布實施,被繼承人捐贈不動產,要在1年內辦理過戶,比現行在2年內過戶的時間縮短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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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9.18 09:26 am
 

財政部賦稅署昨(17)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今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所免除的債務,不用經過債權人參與,也不會被視為贈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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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98.09.14

  家人走了,心中千頭萬緒,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請勿忘了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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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賦稅》2009/9/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扣除111萬元,免課徵遺產稅,但父母為繼承人而拋棄繼承權者,則不准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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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報遺產稅時,使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節稅,但不是申請核准就行了,國稅局還要查核財產是否過戶給生存配偶,繼承人若未履行遺產的移轉或交付,國稅局仍會追繳遺產稅,節稅規劃到頭來會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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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同法第6條及第23條又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遺囑執行人(有遺囑執行人者)、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或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因此,一般普遍情況下,繼承人即所謂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亦即為負有向稽徵機關申報及繳納遺產稅義務之人。換言之,繼承人倘有違反應申報被繼承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之義務,且係應負故意或過失之責任時,即應受到行政法上所規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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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若具有確實證明,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債務性質若屬生前未償「連帶保證債務」,則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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