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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所生之孳息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填報扣繳憑單? (2011/2/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來常接到公司等扣繳單位來電詢問,如所得人已經死亡,則給付之所得要如何填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年度中死亡之所得人所生之孳息課稅規定如下:﹙一﹚死亡日前之孳息已於生前給付者,係屬受領人之利息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二﹚死亡日前之孳息於生前尚未給付者,係屬死亡人遺留之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予課徵所得稅。﹙三﹚死亡日後所孳生之利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假設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8月31日死亡,A銀行於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定期給付甲君利息所得,則A銀行在100年1月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將99年1月1日至99年6月30日的利息所得開立憑單;另99年7月1日至99年8月31日的利息屬於甲君遺留的權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需填報扣免繳憑單。至於99年9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的利息所得,A銀行仍應於99年12月31日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稅款,但繼承人如果尚未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因為該所得的實際繼承人不明,可先不用填發憑單,等到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該利息過戶或領取年度的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被繼承人所得時,應注意是否依上開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如發現所得人填報錯誤時,也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憑單更正。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200)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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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婚嫁贈與於100萬額度內免繳贈與稅規定 (2011/1/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免課贈與稅;此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即贈與人),每年享有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自98年1月23日以後)。因此,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贈與320萬元,且當年度無贈與財產給與他人,可以免繳贈與稅。
該局指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得免課贈與稅,惟該贈與日須於結婚日前後半年內,始有免課贈與稅之適用,至於結婚日則以戶口名簿所記載之結婚登記日為準。例如子女於99年3月31日結婚,父母可於98年9月30日至99年9月29日這一期間內,各贈與100萬元免課贈與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2)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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苓雅區曾先生來電詢間,他的獨生女將於聖誕節結婚,有朋友告訴他可以贈與女兒320萬元,而不用繳納贈與稅,不知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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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緩課股票者,其配偶或其他繼承人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將該類股票面額部分及所含可扣抵稅額作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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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來電詢問,他想要將其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弟弟,是否跟贈與農地一樣,不用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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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親屬名下,如經查明確屬無償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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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時有繼承人來電詢問,被繼承人生前於銀行租有保管箱,於往生後因未向國稅局申請會同點驗,金融機構未准開啟該保管箱,致無法得知保管箱內置放何物,不知要如何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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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樹鄉翁太太問: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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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繼承人之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雖該應繼分稅款已繳納完竣,但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納稅義務。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是以,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為繼承人,且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可依前述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惟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故如繼承人之一依法申請按應繼分分單,經國稅局核准,並就該分單之稅款繳納完竣後,雖依財政部86年9月27日台財稅第861912388號函釋規定,可免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惟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連帶納稅義務之責任。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應納稅款為1,000,000元,繼承人有甲、乙、丙及丁4人,繼承人甲君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稅款250,000元,對未分單之稅款750,000元,甲君仍應負連帶責任,故如未分單部分逾期未繳納,國稅局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甲、乙、丙及丁為納稅義務人,將所欠繳稅款移送行政執行。
該局呼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儘速於繳納期限内,繳清稅款,避免逾期未繳納,遭移送行政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聯絡人:徵收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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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來電詢問,死亡者有2位繼承人,該繼承人欲將繼承權拋棄,可否由其5名子女繼承,而增列繼承人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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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來電詢問,其長子於前年貸款300萬元購買房屋,今年因任職的工廠倒閉而失業,無力償還貸款本息,陳先生想幫其長子償還全部房貸,是否需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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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10/11/1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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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繼承人欲拋棄繼承權,應如何辦理?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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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09.01 09:46 am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將從寬處理,財政部已明令,今(99)年1月14日前發生的繼承案件,即使是在公設地改按比例計算抵稅額之後申請以公設地抵稅者,仍可享有全額抵稅優惠,不受抵稅金額限縮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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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二年財產贈與配偶,小心贈與財產失去申請差額分配請求權降稅的機會。財政部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的財產,不僅須列入被繼承人財產課徵遺產稅,且不能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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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林宗勳/台北報導】
2010.08.11 04:15 am
 

已故經營之神王永慶第一筆遺產稅款繳了。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昨(10)日下午已經收到王家總額22億元以土地、債權與股利遺產抵繳稅款的申請,據指出,國稅局若全額照收,王家還需要準備97億元現金,繳納不足的遺產稅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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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王永慶遺產繼承人委託律師李文中2日表示,繼承人們收到國稅局7月底開出的119億元稅單,經過討論之後,將以王永慶名下365筆土地、債權、以及這幾年王永慶名下股票所獲配的股票股利,總計22億元將先以實物進行抵繳,等國稅局再就可抵扣後的應納稅額部分確定後,再進行第2批遺產稅的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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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鍾志恒/綜合外電報導

     美國兩位億萬富豪今年先後去世,然而他們的家族卻不必繳納分文的遺產稅,引發國會對遺產稅的爭議。這是因為美國在前總統布希任內逐步取消遺產稅,到今年完全取消,使得國庫減少148億美元的稅收,但此一免稅政策將在明年到期,若美國歐巴馬政府恢復遺產稅,代表美國富豪只能在今年往生才能為子孫保有百分百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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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10/7/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查獲繼承人漏報被繼承人死亡前出售房地應收債權3,400萬元,經核定補徵遺產稅7百餘萬元,並處1倍罰鍰。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本稅確定,惟罰鍰因依98年1月21日修正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及修訂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改處0.8倍罰鍰計6百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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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10.07.09 09:33 am
 

錯誤規劃弄巧成拙!台北市國稅局發現,有民眾生前將公共設施保留地成立自益信託,結果死亡後反而不能享有公設地免課遺產稅優惠,不僅如此,若繼承人漏報該筆遺產,還要被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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