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2009.11.22 徐晨縈/台北報導

     個人海外所得獲利不申報或短漏報,會有處罰嗎?會計師指出,個人海外所得獲利不申報或短漏報,會有處罰,罰鍰最高可達1.5倍。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副主任許祺昌表示,民眾透過金融機構、基金公司投資海外基金、海外股票等,或透過合法管道投資海外房地產等,只要在課稅年度有實際投資利益及處分利益,沒有主動申報或是漏報,會根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

 

     就整個罰則來看,可分為兩大部分,一是已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發生,會有漏稅額2倍以下處罰;二是不申報,這類處罰比較重,按補徵稅額3倍以下的處罰。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綜合所得稅)第15條第1項規定,若是個人已經依照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而導致短漏稅額的事情發生,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同時,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確實要繳納所得稅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

 

     其實,處罰也會分輕重。第一,若是短漏報所得是屬於已填報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的所得,處所漏稅額0.2倍的罰鍰。

 

     舉例來說,王先生有10筆股票股利所得,因為只收到8筆股利扣繳憑單,因此申報8筆股利所得,有2筆漏報,被稅徵機關查到,所漏稅額約10萬元。因此,王先生因漏報的罰鍰為:10萬(漏報稅額)X0.2倍=2萬,應補納稅額則為:10萬+2萬=12萬元。

 

     不過,政府為鼓勵民眾以網路報稅,若民眾發生上述短漏報情事,原是以網路報稅,也不是民眾故意漏報或短報,而不給予處罰。這是依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第110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免予處罰。

 

     第二,短漏報所得非屬已填報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的所得,處所漏稅額0.5倍的罰鍰。例如:海外所得、租金收入就是屬於這類。

 

     若王先生因將老房子出租,年租金18萬元,與房客約好,不給予房租收入證明,房客不能拿來當租金費用扣抵,很明顯地,王先生為了規避租金所得,而有逃漏稅之嫌。被稅徵機關發現後,要補繳稅與被罰緩。罰鍰為:18萬X0.5(罰鍰倍數)=9萬元。王先生全部應補繳納稅額則為:18萬+9萬=27萬元。

 

     第三,要注意的是,有申報,但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等者,這3類短漏稅處罰就達1倍。此外,沒有依規定申報計算基本所得額者,且有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處罰更重,處所漏稅額1.5倍。

 

     許祺昌提醒,因目前國人結婚是採取登記制,一有登記,戶政單位就會連線稅捐機關,也就是說夫妻所得應採取合併申報,過去因結婚是採取公開儀式,民眾結婚後為避稅而分開申報所得稅。如今,夫妻分開避稅不僅容易被稅捐機關查到,且會被重罰,民眾要謹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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