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該局表示,納稅人以經濟景氣低迷、失業或資金週轉不靈為由,均非屬上述所稱之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適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規定。惟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欠稅,納稅義務人於接獲行政執行處所核發的執行通知書時,可主動洽詢承辦書記官,若一次繳納全數稅捐卻有困難者,可請求行政執行處給予適當期數,按期分期繳納。


納稅人如對欠稅情況有疑義,請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洽詢,電話:(089)231600轉分機248~252。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9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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