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所得稅 (342)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含未完成結算申報程序),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有薪資、利息及其他所得合計556,151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按標準扣除額減除90,000元,核定綜合所得淨額250,151元,補徵應納稅額12,507元。甲君不服,主張於報稅期間以自然人憑證進入國稅局網站試算結果顯示不用繳稅,致誤認無需申報,國稅局未將其本人之保險費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入計算核定補徵稅額,顯不合理云云,申請復查。該局以甲君未依規定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未於該局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前自動補報,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特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如欲列舉扣除保險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等,即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得以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列舉扣除額計算應納稅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個人如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房地後再交易,有關持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期間滿6年條件認定條件如下:

一、因繼承取得: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二、因遺贈取得: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遺贈人持有期間

三、因配偶贈與取得: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配偶持有期間

    新營分局提醒,於上述每段持有期間,該個人、被繼承人、遺贈人及房地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還須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才可適用。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雖經查明所得人確已將該筆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額,惟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港式燒臘店負責人,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商號101年度給付租金264,000元予乙君,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經該局查獲,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101年度應扣未扣之稅額26,400元處以0.2倍之罰鍰5,280元。

    甲君不服,主張給付租金予乙君時,因不諳法令致未辦理扣繳,且乙君已依法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並未因其未辦理扣繳,而發生逃漏所得稅之情事,不應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制度係國家掌握稅收來源及課稅資料,確保國庫收入及租稅公平之重要手段,是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適用免填發憑單規定者除外)之義務。因此,縱使所得人事後已申報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短扣之扣繳稅款,但其違反扣繳義務之行為,仍應依法處罰。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21,009元,政府派駐國外之工作人員以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新臺幣31,514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31,514元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配合每月基本工資之調漲,非居住者薪資所得適用6%較低稅率者之範圍亦隨之調整,不會因為調薪而適用較高扣繳率。

    該所提醒,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每月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個人投資國外金融商品所獲得之海外所得,若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基本所得額,經查獲後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丁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海外營利、利息所得合計700餘萬元,本局乃對丁君補徵稅額及處罰。丁君主張因各銀行未提供海外所得扣繳憑單造成漏報請准免予處罰云云,經本局復查決定駁回在案。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海外營利及利息所得係因海外投資所產生,與一般國內股票投資、存款不同,非屬應扣繳所得,是給付單位於給付上開所得時,無須扣繳及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之查調範圍,所得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桃園林先生詢問,公司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予居住者個人股東,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該股東係非居住者,應如何辦理憑單更正。

    本局說明,公司配發股利時,如依股東名簿記載之國內住所,已填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所屬年度之股利憑單,因股東未將其住所異動情形通知公司,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該股東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致發生應扣繳稅款大於已扣繳稅款情事者,尚不能科扣繳義務人以短扣稅款之責任。惟公司應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差額之扣繳稅款,如該納稅義務人未為補繳,該公司應於發放次一年度股利時自其應分配之股利,補扣其短繳之稅款。如所得人行蹤不明或已非該公司股東,致公司無法補扣短繳之稅款,得由稽徵機關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以現金或信用卡等交易,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指出,消費者以現金購物時,已有索取統一發票之習慣,惟以信用卡交易時,只會特別注意核對刷卡機產出收據之金額,較易忘記向商家索取統一發票。邇來發現消費者以信用卡購物消費時,因疏於索取統一發票,有不肖商家藉此將該筆統一發票交付下一位消費者,充抵當次應交付之統一發票,因而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涉短漏營業稅同時也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依規定期限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前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因此,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造成逃漏營業稅之情事,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倘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同額漏報營業收入,致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另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不論以現金或信用卡交易,切記開立與收取全部代價一致之統一發票,切勿心存僥倖,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不僅須依法補稅,還要遭處罰鍰,實得不償失。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公司行號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於期限內申報,雖於國稅局催報前已補申報,仍須繳納滯報金。

    南區國稅局指出,滯報金係對違反申報義務的行為,所做的處罰,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行號如未於法定申報期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國稅局寄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補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須繳納滯報金,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漏稅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常詢問,雇主自員工薪資所得中扣付之工會會費、職工福利金、交通費及保險費等費用,於計算扣繳稅款時,可否自薪資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員工薪資所得每月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收入為所得額,即為扣繳憑單中應填載之(薪資所得)給付總額。至雇主自上項薪資所得中扣付之工會會費、職工福利金、交通費及保險費等,於計算扣繳稅款時,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雇主在計算員工每月薪資扣繳稅款時,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當月份薪資部分依給付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所得稅款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至於補發其他各月份之薪資,則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105年為73,000元),免予扣繳。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依上開規定扣繳稅款及填報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以免因短漏扣繳致需補扣繳稅款及遭處罰鍰。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土地,或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所謂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是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公司於104年5月1日以100萬元購入1筆土地,105年4月20日以130萬元出售,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下簡稱為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2萬元。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額為30萬元(收入130萬元-土地成本100萬元;繳納之土地增值稅2萬元,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後,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為20萬元;承上例,如土地出售價額為105萬元,則土地交易所得額為5萬元(收入105萬元-土地成本100萬元),因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後為負數,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為0元;如土地出售價額為95萬元,土地交易所得額為負5萬元(收入95萬元-土地成本100萬元),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為負5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105年度如有出售土地之交易,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5條之5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而遭補稅,甚至處罰。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如該外國發行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該外國發行人給付投資人之股利,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該等股票所取得之股利,屬應稅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不適用同法第42條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

    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課稅,主要是為了避免重覆課稅,其適用條件是投資對象為「國內」之營利事業;至於股票發行人若屬國外企業,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該等股票所取得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是若投資「國內」之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應申報於損益表36欄「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之免稅欄位,反之,若投資「國外」企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應申報於損益表35欄「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含國外)」之應稅收入。

    該分局提醒,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日漸增加,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投資對象係屬國外或國內營利事業,而分別申報應稅或免稅之投資收益,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營利事業常會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從事國內外旅遊活動,其相關費用應如何列報?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做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的費用,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全額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該經銷商或客戶。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原於69年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客戶國內外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可按交際費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於限額內認列。惟考量一般商業習慣,交際費係營利事業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通常與營業收入之獲致「無必然因果關係」,而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的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因此,財政部於101年間函釋,明定自102年1月1日起,如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的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也就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可全額列報費用,以符合商業慣例,真實反映營利事業之經營利潤。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上開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支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向國稅局申報,並應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另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以免遭致補稅及處罰。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來源:財政部中部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地,其個人交易所得或損失計算,如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取得房屋及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例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及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

    二、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等。

    三、經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核准減除之土地改良已支付費用,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所載「改良土地費用」金額(包括改良土地費用、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認定。 另外,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亦可減除,例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惟未提示該費用之證明文件或所提示之費用證明文件的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得按成交價額5%認定費用。

    該所表示為避免已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稅基重複課徵所得稅,在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得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則不得再列為成本費用減除。此外,取得房屋、土地後,於持有期間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亦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又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另說明,同業公會及人民團體依法收取之會費,係為維持會務正常運作之用,如僅有會費、捐贈及基金存款利息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南市仁德區王小姐來電詢問:申報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應備妥哪些書表資料?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個人有符合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辦理申報。

為節省辦理時間,避免遺漏補件,請民眾備妥以下書表:

1.申報書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託代理人辦理者亦同。

2.交易標的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收支價款證明。

3.建物、土地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或異動索引或公契。

4.取得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影本(例: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仲介費或非2年內耗竭之增置改良費用之收據或發票)。

5.出售房屋及土地支付之必要費用(收據或發票)影本,未提示者按成交價額5%核定。

6.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繳款書。

7.主張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請另備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契約書及支付價款證明。

8.如有應繳納稅額,請併附自繳稅額繳款書證明聯(務必填寫交易日期)正本。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北區國稅局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公司常有借調員工派赴大陸辦事處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國內公司給付派遣員工之報酬應否列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及給付時應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說明,臺灣地區人民被派赴大陸地區辦事處服務者,其由臺灣總公司或機構給付或撥付大陸地區辦事處給付之報酬,均應由臺灣總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公司將員工長期借調派赴大陸關係企業提供勞務,其與員工協議,被派遣員工於派任期間得領取固定報酬及其他津貼補助並享有各項員工福利,如勞健保及退職年資給與等,因國內公司與派遣員工仍具有僱傭關係,故該等員工被派赴大陸地區提供服務係屬國內公司與大陸公司之經濟活動營業行為,國內公司給付該等員工或交付與其在臺眷屬之各項報酬,應屬該等員工之薪資所得,國內公司於給付時,得列為公司之薪資費用,並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該局籲請扣繳單位留意,如有給付前述報酬時,應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事宜,以免遭稽徵機關追補扣繳稅款及處罰。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區國稅局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該分局說明:新制房地合一對短期持有者從重課稅,中期持有者合理,長期持有者優惠。持有未滿1年稅率45%;1年以上未滿2年稅率35%;2年以上未滿10年稅率20%,如果持有超過10年稅率為15%;非自願性短期持有售屋者稅率為20%。但目前多數申報案件都是虧損,虧損案件不須繳納房地合一稅,還可扣抵未來三年的稅;因此國稅局將逐案查核申報真實性。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因應台灣人才流失的問題,行政院長陳冲昨天指示,在人才調查後,若產業確有需求,應考慮放寬外籍人才引進門檻,僑生(含國外留學生)畢業後留台工作,也該放寬工作經驗等限制;同時,陳揆要求財政部研議比照新加坡等先進國家,透過所得稅優惠減免的誘因,以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台。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日前立法院第八屆第一會期剛開議,再度有委員提出,「國內大型藝文表演活動場館,席位在五百席以上者多達六十座,未來恐難支撐其營運。政府有必要提供減稅優惠,以扶植文創產業。」提案中指出,修改所得稅法,將藝文消費支出擴大為列舉扣除額的項目之一。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出租人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土地給付承租人之補償金,扣除必要費用及實際所受損失後之餘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併入承租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若未申報經查獲有漏報情事者,除補徵稅額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鍰。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