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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某公司劉小姐詢問,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客戶未付之貨款者,是否可認列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受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及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得規定之證明文件,得視為發生呆帳損失,可於稅務申報時列為費用。但如果是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債務者,其性質並非實際無法收回,自無法以呆帳損失認定。
 

該局例舉日前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300餘萬元,是因為甲公司在98年銷售產品給乙公司,其中應收貨款300餘萬元一直未收訖,甲公司後來因乙公司經營狀況不好,在102年間自動免除乙公司給付該筆貨款之債務,並列報為呆帳損失,由於甲公司是自動免除債務,且
未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乃未准予認列呆帳損失,核定甲公司應補繳稅款5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應收帳款無法收取,欲申報呆帳損失,務必要注意相關規定及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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