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人力資源是現今企業經營之重要資產,企業為分散風險並增加員工保障,替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是非常普遍的福利措施,營利事業因而負擔之保險費符合稅法規定者,可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准予認定。不過,必須注意的是這項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須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規定列單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團體壽險」係以團體為基礎,被保險人須屬於同一團體,有最低參加人數或比例之規定,保險公司僅簽訂1張保單交給公司收執,保險費總額係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方式計算,與「個人壽險」以被保險人年齡、性別、職業、職務等因素個別計算有所不同。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列報保險費支出高達500餘萬,經進一步調查,其中300餘萬元係甲公司為某些特定員工投保之儲蓄型人壽保險之保險費,雖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及保險受益人均為甲公司,惟所投保之員工各有單獨的保單,屬個人壽險保單,非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之團體保險,甲公司該保險費300餘萬元支出被調整剔除並補稅5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時應特別注意稅法之相關規定,以避免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arrow
arrow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