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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資助子女於國外購置不動產,將資金匯至子女國外帳戶,係屬父母對子女之贈與行為,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的30天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子女至國外就業、定居,進而置產,父母或親友常會提供資金協助,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為220萬元,超過部分則需課徵10%之贈與稅。

 

日前該局查獲A君於103年匯出美金250,000元(換算等值新臺幣約750萬元 )至美國女兒帳戶,為其女兒購置不動產,惟A君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遭該局補稅處罰計100餘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前述情形,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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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財政部自103年開始實施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即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

 

該所呼籲民眾及公司行號,為減少各式紙本憑單之填發,請改採電子方式給予或儲存扣繳憑單,全國預期每年可減少耗費5,000萬張紙並減少郵寄、人力物力等相關成本及減緩地球暖化速度。如民眾仍有紙本憑單需求,亦可循以下所得資訊查詢管道取得所得資料,無須申請紙本憑單:


一、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證,於每年5月份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二、於每年5月份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四、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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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該商號餘留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可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若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須先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繼承該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依據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規定,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父親為獨資商號負責人,若父親死亡,由甲君繼承其父親之獨資商號,則其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倘非屬上述情形,獨資商號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予新負責人,至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有合併、轉讓、解散或是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以免誤觸犯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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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營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之所得,屬經營者之執行業務所得,但如該醫療院所兼營非屬醫療勞務,除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外,其營利所得尚應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經營者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並可免辦營業登記。醫療院所從事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之「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專營該醫療勞務者依前揭法令規定免辦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補充,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如銷售美容商品或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等非醫療行為,僅單純為美容部門,兼營瘦身美容業務,若非屬醫療業務之延續,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甲診所美容部門,從事前揭瘦身美容業務,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兼營非屬醫療勞務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如有誤解法令致未依規定報繳之情事,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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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為簡化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勘查程序,提升服務品質,財政部已修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有關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申請報廢,如報廢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者,稽徵機關得採書面審核。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申請報廢,未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如報廢之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報廢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者,經研判無實地勘查價值或需要,得依檢附之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營利事業因無須配合勘查,可更有效運用人力及節省倉儲空間。 

本局特別呼籲,上述採書面審核案件,如發現有虛報不實情形,除嗣後該營利事業連續三年災害損失或商品原物料、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報備案件,均應實地勘查外,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稽徵機關得調帳查核,請業者誠實申報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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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權利金等各類所得時,若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稅款,而以未含扣繳稅款的金額辦理扣繳,扣繳單位將因短扣稅款而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應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如: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公司權利金時,應於給付時自給付總額中扣取20%的稅款,再將淨額給付予國外公司;但契約若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扣繳稅款,則須按國外公司實際取得的權利金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假設國內甲公司給付國外乙公司權利金,約定國外乙公司每次實收500萬元,則甲公司給付乙公司權利金,應以給付淨額500萬元換算給付總額為625萬元〔500萬元÷﹙1-20%﹚〕,再按給付總額625萬元乘以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125萬元﹙625萬元×20%)。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於給付所得時,如稅款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計算方式,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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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切勿跳開統一發票,而買進貨物或勞務時,亦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勿抱持「有取得發票就好」的錯誤想法,以免違反相關稅法規定,如有違漏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該所舉例,如甲營業人銷貨與乙營業人,乙營業人再銷貨與下游丙營業人,原本依貨物交易流程應由甲營業人開立銷貨發票給乙營業人,再由乙營業人開立銷貨發票給丙營業人,結果甲營業人卻配合乙營業人要求直接開立發票給丙營業人,此為業界常見的跳開發票逃漏稅型態,其中甲營業人未如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營業人,應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規定處罰;丙營業人應自乙營業人取得統一發票,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就其不得扣抵憑證而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營業稅款外,並應依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處罰,惟經查明其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予處罰;至乙營業人涉及漏進漏銷,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處以行為罰,另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短報銷售額部分,應依規定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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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增加商品銷售量,其中最常使用的促銷方式就是隨銷貨附贈物品,一方面可吸引消費者前來消費增加業績,另方面又可列報廣告費,真可謂一舉兩得,但仍需注意列報廣告費之相關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之後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8目規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至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
該局查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經營加油站之甲公司列報銷貨附贈物品之廣告費500餘萬元,該局通知甲公司提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甲公司僅提示促銷辦法,而無法提示促銷海報、促銷相片及贈品支出日報表等資料,該筆廣告費未能予以認定,甲公司必須補稅9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銷貨附贈物品列報廣告費支出,務請注意依稅法取具符合前揭規定之證明文件,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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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會計期間內已確定發生之收入無論已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入帳。部分營造業者誤將承包之工程款已否全數收取,作為判斷其工程收入列報當年度營業收入之標準,導致實際上已完工,因部分工程款延遲、訴訟等原因尚未收取,而將該工程列為在建工程,造成漏報所得之情事。
該局說明,該局查核20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轄區內甲公司漏未申報當年度已完工之工程收入700餘萬元,甲公司說明其承攬之工程因工程保留款有爭議,部分工程款尚未收取,因此帳列在建工程。惟經該局查核其承攬之工程,發現該發包商乙公司已完工驗收,乙公司並列入當年度已完工程,依權責發生制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3項規定,該工程收入業已實現,應列報2012年度之營業收入;又因公司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該局乃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如已完工驗收,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該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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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今(105)年如何使用健保卡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要使用「健保卡+密碼」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必須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進行認證設定密碼。申辦方式有下列2種:
1.臨櫃申請:民眾本人可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服務櫃檯洽辦,經櫃檯人員查證無誤後,即受理健保卡註冊作業,註冊成功後,系統將發送註冊成功通知郵件至民眾電子郵件信箱。
2.網路申請:民眾亦可備妥「健保卡」、「戶口名簿-戶號」、「電子郵件信箱」及「讀卡機」,連結至健保卡網路服務網站,並填寫網頁註冊資料及設定密碼,於「電子郵件信箱」收取確認信後,持「健保卡」點選確認信,即完成註冊程序。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完成「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並取得密碼後,於今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再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綜合所得稅報稅軟體,就可以在家使用「健保卡+密碼」透過網路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直接利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所以今年綜合所得稅網路報稅途徑 ,從原有的「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和「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號」,再多一種選擇,真正達到「多卡通」,將可大幅提升納稅服務的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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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股東轉讓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係轉讓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即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內某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股東移轉股權之證券交易稅繳納情形時,發現該公司於設立登記後印製發行股票,惟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金融機構簽證,即非屬「有價證券」,該年度股東轉讓股票,誤以買賣有價證券繳交證券交易稅,經查獲後,歸課股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並依買賣雙方檢具文件退還證券交易稅。
該局提醒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如未依規定簽證發行,轉讓時毋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股東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該所得併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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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說明,一般機關或公司行號員工如因公務繁忙,無暇抽空休假,在年度結束後可領取一筆「不休假獎金」。該「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2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又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提醒,雇主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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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表示,民眾於105年1月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如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仍應依規定將銷售額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分局指出,自105年1月1日起將施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為避免房地合一重複課稅,特銷稅不動產部分則自105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但民眾如於105年1月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各款排除規定之適用者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稅率為1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滿2年者,稅率為10%,持有期間的計算以取得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並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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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如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該所指出,我國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因此,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而且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如果是兄弟姊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則不能列報扣除。

舉例來說,甲、乙兩兄弟,甲幫母親投保人壽保險並繳納保費,母親由乙申報扶養,雖然保險費由甲支付,但要保人(甲)和被保險人(母親)不在同一申報戶,所以甲不能列報母親的保險費支出,雖然乙申報扶養母親,但母親保險費是由甲支付,故乙也不得扣除該筆保險費。另外,上述所稱「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和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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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佣金支出乃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支出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以為斷。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支付B公司佣金9百餘萬元,經該局以B公司並無仲介事實剔除補稅。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爲整合及拓展美洲地區銷售通路,遂與B公司簽訂仲介合約,由B公司與客戶C公司洽商討論市場趨勢及商品走向,有B公司與C公司往來電子郵件可資證明仲介事實云云。
   
該局指出,經該局復查決定以A公司92年度分別與B公司及D公司簽訂仲介合約,仲介對象均為C公司,但A公司支付B公司佣金比例卻遠高於D公司,亦高於以前年度,且B公司之執行長甲君同時為A公司股東,實際參與A公司業務,所提示以甲君私人信箱與C公司討論商品事宜之電子郵件,尚難證明B公司確有居間仲介之事實,原核定剔除補稅並無不合,案經行政救濟駁回確定。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非以形式具備合約書、結匯證明及電子郵件即可核認,須確有委託仲介之事實,且須由納稅義務人負舉證之責,如無仲介事實請勿列報費用,以免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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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市民陳先生來電詢問,其購買2間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2間房屋是否均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之地價稅稅額相差甚大,如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兩間房屋,為適用自用住宅之需要而打通合併使用,若符合下列條件則兩屋可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一、兩屋皆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二、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其中一間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該兩屋所有權同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分別登記為其夫妻所有。
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五、兩筆土地持分面積合計未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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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本局指出,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公司如係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其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近期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甲公司借款予國外乙公司,未收取利息亦未依前揭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設算利息收入,而調增利息收入350萬餘元並予以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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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均應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之會計年度,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收入歸屬年度。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申報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帳外減計本年度取具出口報單,下年度認列收入4億餘萬元,經該局查核其與一般稅務認定收入時點有異,公司說明係因貨物運送船期較長,成本費用無法確實估列及分攤,故於次一年度待收入、成本及費用皆可合理估計時方才認列,惟該外銷貨物係以通關方式出口,無論交易條件為何,應於102年度(報關所屬年度)認列收入,遭該局調增102年度營業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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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接獲公司詢問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由公司提供之營養費補助,該公司是否應辦理所得稅扣繳?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或其他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勞工因受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同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補充,至於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但書規定,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同樣係屬損害賠償性質並得免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當雇主給付上述免納所得稅補償金時,毋須辦理所得稅的扣繳及申報事宜,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營養費等,則屬補助費性質,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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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未成年子女以歷年受贈資金購置股票時,是否需依法申報並取得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如需申報,又應檢附那些資料。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父母若欲主張未成年子女以歷年受贈資金置產,仍需依法至國稅局申報,並主動提示置產相關之資金流程與資金來源,即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該局指出,常有民眾詢問父母以自有資金為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及未成年子女以受贈資金自行購置財產,二者在贈與稅申報上有何差異。舉例來說,父母出資200萬元以子女名義購置動產(如股票),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明定,以「資金」作為課稅標的,倘若出資以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如房地),則以「不動產」作為課稅標的。

此外,父母主張未成年子女以自有資金置產者,倘能證實資金確屬購買人所有(如受贈取得、繼承取得等),國稅局將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即不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課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父母如欲運用個人年度贈與免稅額為未成年子女做置產規劃,即應完整保留受贈資金之詳細收付流程,倘若僅提供歷年贈與稅款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仍有可能被認定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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