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9.11.15 B03版+魏喬怡/台北報導】
明年海外所得開始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對許多投資大戶來說,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國稅局會如何查核?會計師們指出,節稅要尋合法管道,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不過,簡單來說,有三類資金是國稅局會查核的對象。
一位不願具名的會計師指出,一是在國內金融機構所做的海外投資,二是透過非國內金融機構所作的海外投資,並「匯回」台灣。三是透過非國內金融機構所作的投資,但「沒匯回」台灣。
針對第一種,也就是在國內的投信投顧、銀行、券商等合法的金融機構所做的海外投資例如買海外基金,因為這些金融機構都可配合國稅局查核,因此是一定查得到的。
而第二種資金,如果在民國99年才匯回台灣,那麼國稅局就會調查這筆資金用途,是「贈與」還是「所得」,如果都不是的話,納稅義務人就要舉證證明,這筆資金在99年以前就已存在。
例如:老劉在民國99年由國外匯回一筆500萬元到台灣,但有單據證明,這筆資金是在民國94年時就已匯出去的。只要能證明,非投資、非所得、非贈與等用途,就不會被納入稅基。
至於第三種資金,國稅局只能透過二種方式查核到,一是有人檢舉,二是與台灣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就可能查得到。
目前與我國有全面性租稅協定的國家包括新加坡、印尼、南非、澳大利亞、紐西蘭、越南、甘比亞、史瓦濟蘭、馬來西亞、馬其頓、荷蘭、英國、塞內加爾、瑞典、比利時、丹麥。
那麼主動申報需準備些什麼?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表示,據財政部頒定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9點規定,申報海外所得時,應檢付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另外,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得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到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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