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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9.11.15 B04版+魏喬怡/台北報導】

 眼看境外基金所得即將納入最低稅負了,許多投資人心中充滿了疑問,像是海外基金不獲利了結就不用課稅嗎?投資在中國的基金要不要課稅?配息要不要課稅?這種種問題,其實藉由會計師所整理的九宮格就可找到初步解答。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副主委許祺昌指出,如果是透過國內一般信託投資海外,只要信託財產已有獲利,即使基金沒分配利益也沒贖回,但超過100萬元就會被納入稅基。

 舉例來說,假設99年1月1日老王透過國內私募基金轉投資海外1億元,到了年底基金淨值成長了20%,帳面獲利扣掉成本後超過100萬元,就會被納入最低稅負中的海外投資所得計算。

 而如果是「國內發行、國內金融機構銷售」(國內投信)銷售的「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信託基金」,就不一樣。

 當基金淨值有增長時投資人還不需認列所得,但是基金有分配利益且利益源自海外時,即使沒有贖回或轉換,只要超過100萬元就會被納入稅基(見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6項),此外,當投資人贖回或轉換時,因有受益憑證,所以獲利會被視為證交所得,因此可免納入最低稅負。

 若是「國外發行、國內合法金融機構銷售」(海外投顧)所賣的共同基金,則是在基金分配利益且利益源自海外時或投資人贖回、轉換時獲利超過100萬元才會被列入最低稅負制中的海外投資所得。

 不過,不管是國內投信發行的海外基金或是海外投顧銷售的海外基金,因為都是已核備的金融機構,因此這部分的稅國稅局都可查核到。

 而如果是買國外發行、未核備的金融機構所銷售的基金,理論上也是要納入最低稅負制中的海外投資所得,但是這部份若是不匯回台灣,國稅局只能透過「檢舉」、「租稅協定」二種管道查核。

 至於前幾年投資人風行到香港買中國A股基金,或是今年國內投信、投顧發行的中國基金,這部分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的規定,也是要課稅的,而且還要課徵5%到40%的綜合所得稅。只是一般人去香港買中國基金,通常不會再匯回台灣,也就較少被國稅局注意到有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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