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24 工商時報 魏喬怡/台北報導】
明年起雖然海外所得要開始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但是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若是這筆所得在國外繳過稅的話就可以扣抵。但是也不是每一種情況都可以順利全額扣抵,會計師指出,因為各國繳稅的時間差及稅率不同,總共會出現四種情況。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副主委許祺昌指出,第一種情況是「在國外先繳過稅、且國外稅款較低」,那麼就需要補稅。舉例來說,劉先生4月時在美國已繳過40萬元的稅,但在台灣最低稅負制下的算法,應要繳100萬元,那麼就要再補繳60萬元的稅。
第二種情況是「在國外先繳過稅、且在國外繳的稅款較高」,那在台灣就不用再補稅。舉例來說,王先生在4月時已在美國繳過100萬元的稅,但在台灣最低稅負制下的算法,只要繳30萬元,那麼就不用再補稅。
第三種情況則是「在國內先繳稅,但國外繳的稅款較低」,這種就要先在台灣繳稅後之後再拿相關憑證扣抵退稅。舉例來說,李先生在10月時才在美國繳40萬元的稅,但在台灣最低稅負制下的算法,要繳100萬元,那麼之後可拿在國外繳稅的證明來申請退40萬元。
第四種情況是「在國內先繳稅,但國外繳的稅款較高」,這個也以扣抵。舉例來說,呂小姐在在10月時才在美國繳100萬元的稅,但在台灣最低稅負制下的算法,要繳30萬元,那麼之後可拿在國外繳稅的證明來申請退30萬元。
最後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A國賺的海外所得,而在B國繳過稅,這樣的情況下就不能在台灣扣抵。因為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三章第13條中規定的扣抵,是指「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簽證。
因為B國的繳稅證明其繳的稅並非來自B國的所得,所以就不能再來台灣申請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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