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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2009.11.24  馬婉珍/台北報導

     個人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的「不動產交易」部份,屬於10大項目中的「財產交易所得」類別,會計師指出,若個人於海外交易不動產(買賣房子)造成損失,在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時,不可與其他類別抵銷獲利所得,而且只可抵銷同一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類別。

 

     個人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時,可用收入減除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做為「所得額」,至於虧損部份,會計師許祺昌表示,根據目前規定,各項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的整體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但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項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而以「海外不動產交易」項目來看,不動產交易的損失、也就是賠售房子造成的虧損,只可抵銷同一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不可往後追算3個年度扣除、也不可相抵其他類別的獲利所得。

 

     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林敏弘指出,由於個人海外所得包含的項目,如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賽或中獎的獎金等10大項,而不動產買賣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類別,因此只能與該項類別互相扣抵。

 

     假設資產大戶王先生在全球皆擁有不動產,而王先生於同一年度中進行不同房地產標的買賣,交易後各有賺賠,因此同一年度的獲利或虧損王先生皆可相互折抵。

 

     這與國內的所得基本稅額規定不同,若民國99年王先生於國內買賣不動產造成虧損,可從以後3個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但目前並未提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也可依此規定,所以只能自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類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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