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移轉所有權時,買受人應在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按照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申報買賣契稅之價額,乘以適用稅率(6%),即可計算應繳納之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購買房屋辦理契稅申報時,常直接以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作為移轉現值申報契稅,嗣後始發現房屋課稅現值與契價不一,其原因為核計契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係以房屋課稅現值加上免稅現值,再扣除供公共通行之免稅騎樓現值後之數額,而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僅係為核計房屋稅之應稅現值,並未包括應計入契價之其他免稅現值在內,所以核定契價有時候會比房屋稅繳款書所列之課稅現值高。
該處提醒民眾,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係計算房屋稅之依 據,而計算契稅之契價,除課稅現值外,尚須併計免稅騎樓以外之其他免稅現值,以免造成短報契稅及短貼印花稅票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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