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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屋時應及時投納契稅以免加處1-3倍之罰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係取得不動產稅,對稅捐稽徵機關而言,不論是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之權利變更登記一般案件,或按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之權利靜態登記特殊案件,均應投納契稅。
但一般民眾、地政士、建商卻普遍有權利變更,簽定契約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才有投納契稅義務的觀念;直到今日,尚有民眾、地政士、建商將買賣等取得一般房屋有權利變更之觀念,誤認為新造房屋沒有權利變更,可以逕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以以買方等名義為原始起造人或利用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買方等即可免繳納契稅之不正確觀念。
地方稅務局指出,以建商集村興建農舍為例,係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而以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興建人合建分屋,以土地所有權人為建造執照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即屬交換取得房屋;未依信託法成立信託關係,藉用名義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起造人並非實際出資建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時,則屬贈與(無償)取得房屋,均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投納契稅。檢附文件為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為避免民眾、地政士、建商等不瞭解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地方稅務局特別籲請民眾、地政士、建商等注意,如有前述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應申報繳納契稅之起造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申報,應加徵怠報金;如有匿報或短報,事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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