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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者,買受人應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逾期申報將加徵怠報金。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法領買或承買公產,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買受人應於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並檢附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建物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除了應納稅額外,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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