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納稅義務人對子女之資金移轉,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將遭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子女之資金移轉,未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後,如欲主張非贈與行為,必須說明該等資金往來之法律關係(如借貸等),並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及資金流程等資料供國稅局查核勾稽,如無法合理說明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國稅局將認定係納稅義務人漏報對其子女之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並處罰鍰。

該局轄內被繼承人某君生前於92年11月7日自其花壇郵局帳戶提領460萬元,轉存其女甲君花壇郵局定期存款460萬元,經該局查獲,乃核定被繼承人92年度贈與總額460萬元,並以繼承人為代繳義務人補徵應納稅額285,000元。

繼承人乙君復查主張被繼承人於76及77年間向花壇鄉公所購買土地,其價款190萬餘元係向乙君借貸,被繼承人於92年11月7日提領現金460萬元償還乙君之借款,乙君並將該款項逕轉借予甲君,嗣甲君事後輾轉經由其他繼承人返還乙君,非被繼承人無償贈與甲君云云。

案經該局復查決定,乙君雖主張被繼承人購買土地之買賣價款係向其本人借貸,惟未能提示其付款資金流程,且所稱借貸金額並不相當,又被繼承人歷年均有數百萬元之存款,其於76、77年間購買土地時如係向乙君借款,自無須待92年間始還款。且被繼承人提領460萬元後,同時轉存其女甲君定期存款,乙君雖主張被繼承人償還其借款後,乙君即將款項逕轉借予甲君,嗣後再輾轉經由其他繼承人償還其借款,惟查該款項流向係轉存甲君定期存款,顯然甲君並無用款之需,即無向乙君借貸之理,乙君主張顯與常情不合;本件綜觀其所主張之資金循環過程,其金額與系爭金額均不相當,難認與本件有關,乃以乙君未能提示相關證明文據以實其說,原核定並無不合,復查後予以駁回。

乙君仍未甘服,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財政部、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而告確定。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贈與情事應依規定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甲君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科陳桂足,電話:04-23051111轉8212)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10.2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宏維會計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