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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9.11 02:43 am
 

協議離婚的夫妻,若註明「無條件離婚」,事後一方給付具贍養費性質的財產或資金,會被改按贈與課稅,無贍養費免稅優惠。一位納稅人離婚後三年給付前妻近億元「贍養費」,遭補稅加罰款近7,000萬元。

這位納稅人雖然提出行政救濟,抗議政府課稅不合理,但高等行政院法也支持國稅局的課稅決定,除需補繳3,000餘萬元的贈與稅款之外,還要被處一倍的漏稅罰3,000餘萬元,總計這筆天價贍養費需額外支付高額補稅罰金。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強調,夫妻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一方應給付給他方的財產,因性質上屬扶養義務的延伸,非屬贈與稅課徵範圍,享有免徵贈與稅的優惠。但離婚協議書記載以外的給付,如未能舉證屬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即應課徵贈與稅。

台北市國稅局查獲的案例,甲在93年6月間存入前妻乙帳戶8,900萬元,因未辦贈與稅申報,被補徵贈與稅3,000餘萬元,另處一倍罰鍰。甲主張他在90年與乙協議離婚時,即已約定將支付1億餘元贍養費,但因金額龐大,當時沒有足額資金可給付,才會協商在93年6月支付部分贍養費8,900萬元,並非贈與。

台北市國稅局調閱甲與前妻在90年間辦理離婚登記所提示的離婚協議書,記載「雙方個性不合,同意無條件離婚」字樣。國稅局認為,即屬無條件離婚,甲所稱在協議離婚時,曾約定給付對方贍養費1億餘元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加上甲支付乙8,900萬元後,乙將部分款項兌換成美金旅行支票,作為出國旅行之用、其餘則匯至美國作置產計畫及轉為定期存款,乙領受甲的贈與事實明顯。

此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敗訴。高等行政院法認為,這筆天價款項如果確屬離婚時約定的贍養費,甲應負舉證責任,但甲無法提出足資採信的具體證據,且贍養費在離婚後近三年才給付,很難採信具贍養費性質。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協議離婚的夫妻,若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記載 以外的給付,如無法證明屬離婚約定的給付,應儘速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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