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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11.10】
 
 

民眾若私下有交換財產的協議,不能直接將應得的財產移轉到子女名下,否則將涉及贈與稅問題,沒主動申報還會挨罰。北區國稅局最近就查獲一起特殊的贈與稅案件,轄內有兩位民眾協議財產互易,卻將應取得的股權移轉登記到子女名下,因未申報贈與行為而遭補稅及處罰。

 

北區稅局指出,民眾如與他人有財產互易協議,欲將應取財產無償移轉登記到子女名下,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主動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最近調查轄內公司股權變動的情形,發現甲君將A公司的股權,以買賣方式過戶登記給毫無親屬關係的年輕人乙君,國稅局調查發現,表面上市股權買賣交易,但事實上甲君並未向乙君收取價款。經國稅局進一步瞭解,原來是甲君打算退出A公司經營,先與乙君的父親丙君協議,由丙君承接甲君所投資的A公司股份,而丙君則以等值的不動產移轉過戶給甲君。

不過,丙君卻通知甲君將這些股份直接過戶給兒子乙君,丙君又未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除補稅外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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