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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動產所有人經由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之案件,向來是國稅局查核的重點,如經查獲買賣行為沒有支付價金之事實,將被認屬利用虛偽買賣達到規避贈與稅之目的,除補繳贈與稅外,還會被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轄區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最近先將其名下土地移轉登記予遠房親戚A君,半年後該筆土地再度移轉予甲君之子乙君。國稅局查獲後,分別函請甲君、乙君及A君等3人提示買賣資料及收付價金流程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核,惟渠等無法提示,國稅局乃核定補徵甲君贈與稅,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6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裁處2倍罰鍰。
對於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財政部92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303號函規定,國稅局已不再進行輔導,除逕行查明依法補稅外,尚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6條規定處罰鍰及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追究刑事責任;如有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以此類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亦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追究刑事責任,故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千萬勿以身試法。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溫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66 彙總編號:98111704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9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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