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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 
  營所稅結算申報方式改變 

自104年度開始,獨資合夥企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且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稅額不得抵繳綜合所得稅或申請退稅。

舉例,若獨資合夥企業104年度課稅所得額為50萬,計算應納稅額為8萬5千元,其半數即4萬2千5佰元,經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2千5百元,應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4萬元;另其全年課稅所得額50萬元減除應納稅額半數4萬2千5佰元後餘額45萬7千5百元,為獨資資本或合夥人之營利所得,應一併報繳綜合所得稅。

進一步表示,104年度獨資合夥企業之決(清)算已適用所得稅法修正後法令,提醒結束營業之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依修正後法令繳納應納稅額半數再辦理申報。如未規定期限申請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額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及計算應繳納稅稅額(計算式為:應繳納稅額= 核定課稅所得額 * 稅率 * 1/2 - 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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