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基於簡政便民,財政部已發布最新函釋嘍!原本塗銷信託查欠與申報買賣移轉現值需分別辦理,即日起如符合規定即可一次性辦理完畢!
依財政部10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700728680號令規定,如係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嗣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同意終止信託,該土地歸屬於委託人,該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該地與第三人,為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所需,稽徵機關得依申請人檢附相關文件,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應檢附文件除買賣(公定)契約書外,尚包含:連件登記預先核發土地增值稅申請書、原信託契約書、塗銷信託同意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該局,進一步提醒您,此類案件如因故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則應由權利人(承買之第三人)及義務人(原土地所有權人)共同向稽徵機關申請撤回,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將退還原土地所有權人;如連件登記完竣後,發生退補稅情形,該局將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對象,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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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落實農地農用之農業政策,獎勵農業生產,農業用地之移轉,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等2項要件,可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為防杜逃漏土地增值稅,兼顧便民服務與維護租稅公平之納稅精神,該局針對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於本(10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季抽核並函請縣內13鄉(鎮、市)公所協助審查確認,藉以相互勾稽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正確性。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需符合作農業使用,農業主管機關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而該使用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6個月,即自核發之日起至申報移轉現值收件之日或法院拍定之日或辦竣登記之日止。所稱農業使用,依土地稅法第10條明定,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以及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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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本局表示,因重購土地退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民眾,要注意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有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再行移轉情事或有出租、營業、遷出戶籍等改作其他用途情形,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本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該局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惟經核准重購退稅之自用住宅用地,再移轉時電腦會自動勾稽,該局每年也會主動辦理前5年列管案件清查,因此民眾在遷戶籍或土地供出租營業前應審慎評估,以免事後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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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7條有關追繳原退稅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是以夫售地而妻購地或妻售地而夫購地,此種原不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即可利用此一方式申請退還稅款後再行登記到夫或妻之名下,仍有取巧逃漏土地增值稅之虞,且依現行民法規定,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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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繼承人繼承土地時,無須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但繼承取得土地後移轉他人時,就必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是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來計課土地增值稅。
基隆稅務局表示,繼承人繼承土地時,雖然不用申報土地增值稅,但是仍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俟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查欠,才可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移轉登記。但如果繼承人以土地抵繳遺產稅時,則仍應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該局建議民眾可預先比較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的差異後,再做適當的租稅規劃或選擇,以達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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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本局表示,自106年4月1日起至106年5月31日止,將針對企業公司或金融機構因併購(合併、收購及分割)移轉土地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的管制案件,辦理全面清查。
本局指出,企業或金融機構因合併、收購或分割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移轉時,應由併購後取得土地之企業或金融機構,負責將原記存土地增值稅一併繳納。是類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土地,如經稅務局查獲有再移轉情形者,將依規定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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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若配偶贈與土地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土地再移轉時,原地價是以配偶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來計算,而非以配偶贈與時之當期公告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可能較大,會適用較高稅率。所以,配偶互贈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稅,而是延緩課稅。當事人應考慮土地未來漲價空間或短期內是否再移轉,贈與時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慎思,以免再移轉予第三人時稅負反而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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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稅務局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若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並辦竣產權登記,已屬子女所有,如再移轉登記予父母名義,會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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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訊)
二親等親屬間移轉土地,確實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10%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為「贈與」則需依土地漲價數額按20%、30%、40%稅率累進課徵。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因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無法依土地稅法第34條按自用住宅住宅稅率課徵10%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確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若有任何地方稅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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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於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計算方式係以漲價總數額乘以適用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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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可以在已經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太太出售土地,再以先生名義買進新的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重購退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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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各縣市地政機關近來陸續調高公告土地現值,如果我最近想要賣土地,又不想多繳稅,請問是不是只要在今年底前完成過戶,就可以達到節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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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己名下之自用住宅用地後,再以太太的名義買進另一土地時,是否可以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答案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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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一生一屋」規定再放寬
為因應換屋民眾需求,財政部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增訂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放寬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以一次為限之限制(即「一生一次」放寬為「一生一屋」),適用該放寬規定必須符合5要件,其中之一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惟民眾常有先購後售換屋情況,即土地所有權人為換屋而新購自用住宅,為使新購房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規定,通常會將全戶戶籍遷至新購房地,致嗣出售原自用住宅時,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該處,或出售原自用住宅前將戶籍再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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