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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部分台商為規避稅負,將轉投資海外之收益保留於香港控股公司,嗣後若要將此盈餘匯回臺灣,仍需小心處理,以免稅賦加身。

最近中區國稅局針對利息所得偏高之甫成年甲君進行查核,於調閱銀行往來資料後,發現甲君及其兄弟等3人於95及96年間自香港A公司匯入近800萬美元之資金,查其匯入匯款買匯水單之用途類別,均勾選「國外借款」,其中部分款項購入臺中市七期重劃區之房屋,其餘款項均用以申購國內外債券基金,且申購贖回之交易頻繁。

另發現甲君之父、母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數人,於93及94年間,有多次匯款至香港A公司設於國內某銀行OBU帳戶之紀錄,遂查得甲君之父、母等人係香港A公司之股東,渠等透過A公司間接投資東南亞地區,故研判香港A公司匯入甲君等3人帳戶之款項,係屬甲君父母等人之海外投資收益。

甲君之父表示,因聽信銀行理財專員之建議,而將多年來存放香港之海外投資收益,匯予臺灣之子女用以購買房屋及各類國內外基金,誤以為其子女甲君等3人以「國外借款」名義匯入資金免課相關稅捐,惟經查子女年紀尚輕,其主張自國外鉅額借款亦未能提示支付利息及借貸相關資料,經該局追查資金流向,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之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函請甲君父母限期補申報贈與稅,核計補繳稅額逾5千6百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我國贈與稅之課稅客體包含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財產,倘海外投資收益匯回臺灣,尚非以實際所得人為受款對象,可能涉有贈與稅情事,仍應注意依法申報贈與稅。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許孟淵,電話:04-23051111轉2236)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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