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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不動產所有人經由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如經查明其移轉予第三者以及第三者移轉予特定人之有償行為係屬虛偽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並依同法第46條裁處罰鍰及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追究刑責,其有教唆或幫助者,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追究刑事責任。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據財政部92年4月9日台財稅第0910456303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透過第三人將所有財產以訂立虛偽不實買賣契約方式移轉予特定第三人,應依法課徵贈與稅,並依同法第46條裁處罰鍰。

例如:甲君98年5月間先將財產移轉給A君,A君再將該財產移轉給甲君之子乙君,如果甲君係透過上述虛偽安排的假買賣將移轉財產予其子乙君,除依法補稅並裁處罰鍰及追究刑事責任。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勿以此類不正當方法逃漏贈與稅,以避免遭補稅、處罰及追究刑事責任。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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