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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稅捐巳繳納卻無法提供證明而被稅捐稽徵機關催繳之情形發生,納稅義務人的繳納稅款之收據要記得保存5年,不要隨意丟棄。
稅務局表示:對於尚未繳納地價稅、房屋稅或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該局會以雙掛號方式補寄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依限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一般民眾若以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或約定轉帳繳納完成者,該局會寄發繳納證明予納稅義務人,該證明視同繳納收據。
依現行稅法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所以,為保障自身權益,請納稅義務人對於已繳納各項稅額之收據,務必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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