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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無論個人或公司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外,均應由原所有權人主動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地或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及完稅。

應申報銷售價格指實際交易價格,即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全部代價,例如應由賣方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如約定轉由買方負擔繳納,該稅款即應併入銷售價格計算;出售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不動產,按其銷售價格15%計算應納稅額,超過一年未滿二年者按銷售價格10%計算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除應填寫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書及交易明細表外,尚須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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